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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责任机制建立时不我待

2014-01-21 11:50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高胜达 孙宁关键词:环评土壤地下水修复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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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环境承载力不断逼近极限,具有隐蔽性的土壤地下水污染引起了我国社会广泛关注和政府高度重视。

近日,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传出消息,将牵头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环境保护部也把编制《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行动计划》等作为今年的工作重点。

政策法规的陆续建立和完善,修复产业似乎迎来了发展黄金期。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土壤、地下水污染责任机制的内涵及其重要性还需要进一步凸显,各项配套政策也要及时跟上。可以说,污染责任机制是保护和修复土壤、地下水绕不过去的一道坎,有比没有强,早有比晚有强。

为何要建污染责任机制?

当前,我国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侧重于预防和过程监督管理,即环评、监测和监察(排污达标和排污费)制度。虽然也有一定的罚款,但是缺乏有效的惩治制度。

由于大气和地表水的自净能力,国内环保领域前几十年更多关注水、气、固废治理和处置,对修复的思考和探索较少。但对于自净能力很弱的土壤地下水领域,针对污染结果的修复就很重要。也就是说必须要在停止污染行为的同时,对受到污染的土壤、地下水进行修复,直至不对周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构成危害,其修复费用可能是排污费及罚款的千倍或者万倍。

我国一些企业生产经营多年,直到关停和搬迁的时候,才发现这些企业贡献的税收和利润还不及其使用场地污染修复所需成本的零头,这种惨痛的教训现在仍然在我国一些地区继续上演。因此,污染责任机制一天不建立,错误就还可能重演并继续扩大。长此以往,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持续,作为90%污染物最终归宿地的土壤及地下水将不可避免面临难以承受的污染压力,而全社会将不得不为天文数字般的修复费用埋单。

建立土壤、地下水污染责任机制可以把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侧重点从为GDP保驾护航的从属地位转到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地位,从预防(环评)和管理(排污许可)为重逐步转变到预防、管理和惩治(修复)并重的局面上来,极大降低排污的事后成本。

修复文化必须“修复”

国内土壤地下水修复产业起源受益于房地产市场的高涨,房地产需求催生的修复市场也形成了一种以房地产开发和盈利为导向的修复文化,由此引发出了针对修复的超短时间约束和超低价“糊弄”式修复等不良现象,并极大地限制了修复技术多样化发展,增加了修复成本。

在如此修复文化的熏染下,判断一块场地是否需要修复的基本准则不是污染事实和其危害,而是这一地块是否有较高的商业开发价值,这显然背离了污染修复的根本目的,这种修复观是畸形和急需扭转的。只有撇清与开发的关系,让修复问题还原到保护环境的定位上来,才有可能真正从源头上解决污染。

有危害的场地必须及时修复,否则等到开发的时候,危害已经造成,污染早就迁移扩散,修复成本将万千倍的增长,从场地管理的全过程来看,污染责任机制发挥作用的触发点是污染被发现之时,而不是土地开发再利用之时。

新一届政府提出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修复文化只有牢记自身产生和存在的意义,才能吻合新的执政理念,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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