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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下的能源综合治理之道

2014-02-12 10:11来源:中国能源报关键词:燃煤电厂雾霾能源转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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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政策目标的政策工具

传统上,我国习惯上采用“命令-控制”型的治理模式,最主要的方式就是目标的逐层分解考核,对政策目标与政策工具的区分需要并不强烈。但是,随着市场体系的建立,企业作为自主经营主体地位的取得,“目标的分解与考核”的效果越来越差,而且与“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干预的目标相矛盾。这一情况下,如何通过适当的政策工具,实现既定的政策目标,就有探讨的必要。

传统上,政府可以采用的产业政策工具有两大类,即税收政策与财政政策,也就是通过“税”与“补贴”的方式去改变市场的价格信号,从而对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产生政府期望方向的引导,以最终实现目标。“排放-贸易”体系对排放总量进行了限制,理论上具有与相应排放税政策相同的政策效果。

典型的例子比如电力短期竞价市场。市场价格的形成,在于各发电厂商基于自身的可变成本报价,最终满足需求的“边际厂商”的报价形成市场价格,而其他厂商获得相应的“租金”。一般情况下,天然气的价格要远大于煤炭,因此天然气发电比煤电厂更有可能成为“边际厂商”,无法获得较大的市场份额与利用率。但是,煤电厂的排放比天然气电厂大,这一结果无疑将会增大环境的负担。如果这一结果并非政府决策者所期望的,那么通过加征碳税,在一个足够高的水平下,煤电厂与天然气电厂的这种排序就有可能倒转,从而实现决策者降低污染物排放的正常目标。

这是欧盟建立碳交易市场,以促进能源转型的理论与政策背景。但是,现实的发展超出了政策设计者的预期,经济增长的乏力、导致了非常低的碳价格水平,对实现目标的提拉作用太小。

“抓手”型政策

多数情况下不会是好政策

“抓手”是传统上政府工作开展的一种模式。比如目前部分地区对煤炭利用基础设施(电厂、钢厂)采取的直接关停、限制政策,其必然不会是成本最低的。更关键的是,这些限制只发生在一些地区与少数的几个部门,这会产生严重的泄露,削弱甚至抵销政策的作用。这些部门的限制,会将这部分煤炭使用以直接的方式(比如异地建厂)或者间接的方式(削煤降低了整体的煤炭价格,造成了其他地区用煤的反弹)发生在其他地区,整体上是否能达到节能减排的效果,值得怀疑。全局性的、覆盖所有经济部门的政策与措施是保证政策目标实现所必需的。

要建立政策推出前的评估机制

不同的政策目标,可导致截然不同的政策选择。比如以上提及的“关停煤炭散烧”是成本最低的减排方案,但这是讨论减排目标前提下的结论。一般而言,煤炭的散烧涉及边远地区与最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民生目标如果也是一个考虑因素,并且短期内缺乏其他实现这一目标的支持政策,那么减排的目标可能就失去了优先权。

政策工具是否有效率,是否有实现目标成本更低的解决方案?建立一个环境排放市场,或者征收环境税,将是保证全局有效的重要方式。以“十一五”期间广泛推行的“关停小火电”为例,就减少排放而言,它关停了效率低下的机组,短期内具有节能减排的效果。但是,出于“满足电力缺口”或者“关停机组相应就业人员安置问题”目标的“上大压小”政策,用一个新的大型煤电机组,代替了一个老旧的小型煤炭机组,长期来看,意味着未来30-40年的长期排放,相比于老旧机组到寿期的自然淘汰(比如5-10年高排放,然后可能就不会有煤电需要建设,或者政策限制煤电无法建设),其是减少了还是增加了排放,并没有一个显然的答案。决策者需要更显性的衡量各个目标的取舍,短期目标与长期的取舍。

总之,“雾霾”的产生是个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解决方案必然需要照顾到多个政策目标,使用多种政策工具。只有明确了目标、工具以及二者的联系,关于“雾霾”治理的讨论才能在同一个平台上,实现一个共同的综合治理之道。(作者系国际能源署全球能源展望组高级能源专家张树伟)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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