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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陆核电有哪些安全保障?

2014-03-13 10:07来源:中国环境报记者:邓佳摄关键词:内陆核电核电建设核电站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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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国家大力防治大气污染、发展非化石能源的背景下,核电发展迎来转机。今年1月,国家能源局下发的 《201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提出,适时启动核电重点项目审批,稳步推进沿海地区核电建设,做好内陆地区核电厂址保护。政策层面再次释放出核电提速的信号。今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要提高非化石能源发电比重,开工一批水电、核电项目。

同时,在日本福岛核事故后,中国工程院和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核能发展再研究,以及各方面完成的多项内陆核电厂环境影响评估研究表明,在内陆发展核电的条件已经成熟。

启动内陆核电站,目前技术上有什么难度?从安全系数上来说,内陆核电是否存在瓶颈和障碍?

陈晓秋:核安全的总目标是“建立并保持对放射性危害的有效防御,以保护人员、社会和环境免受危害”。

从技术层面上看,沿海和内陆核电的安全目标是一致的,即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防止核电厂事故,并在一旦发生事故时减轻其后果,对于在设计核电厂时考虑过的所有可能事故,包括概率很低的事故,要以高可信度保证任何放射性后果尽可能小且低于规定限值;并保证有严重放射性后果的事故发生的概率极低。

如果非要说内陆与沿海之间的区别,那就是沿海厂址与内陆厂址之间的区别。比如,沿海厂址对外部事件的关注点与内陆厂址的关注点有所差异。

事实上,即使同样是沿海厂址,不同厂址之间也是有差异的,这些都需要在厂址适宜性研究和论证中得到充分的满足,并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以确保安全。无论沿海还是内陆,在厂址选择时所需要考虑的各种因素,在核设施厂址安全评价和环境辐射防护等规定中均有明确的要求。

国内外压水堆核电厂运行实践表明,核电厂流出物的放射性排放已经控制在很低的水平,对环境的影响约为天然辐射水平的百分之一。其中,内陆核电厂运行放射性液态流出物对接纳水体实际造成的累积影响极小,是完全可以接受的。

我国核电厂流出物环境排放控制标准比其它国家更严格,而且我国内陆核电厂液态流出物排放的放射性浓度控制水平比我国沿海核电厂还严格10倍,现有核电工程技术实际上可以达到更高的水准,可以确保达到接纳水体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

核电与火电都需要可靠地获取冷却水,内陆电厂供水水源的保证可以通过厂址合理布局,选择在水资源较丰富的地区来解决,并通过工程技术措施,如采用闭式循环冷却(湿式或干式冷却塔)或中水再利用技术等,进一步减少电厂用水需求和消耗,保护水生生态系统。核电作为能源开发类型也已纳入《全国水中长期规划》能源基地供水保障方案,可以满足核电厂各种用水的保证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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