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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受关注

2014-03-26 08:57来源:中国能源报 记者:胡珺关键词:能源局核电装机核安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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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3月19日表示,日前完成了电力系统安全风险管控专项监管驻点广东督查。在此次督查中,能源局再次强调核电安全问题。能源局局长吴新雄3月17日在宁德核电项目调研时称,国家大力发展核电的决心是坚定的。能源局将与核电企业一起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在确保安全、扎实准备的前提下,推动国家核电项目稳步前进。

能源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核电在建规模已居世界第一,在建装机容量超过3000万千瓦。在刚刚过去的全国两会期间,多名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呼吁,希望国内早日放开内陆核电。

然而与此愿景相尴尬的是,我国在核电方面目前仍无法可依,核安全监管最重要的法律《核安全法》、《原子能法》至今尚未出台。

国际环境保护组织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高级顾问杨富强认为,我国核电安全在法律监管层面漏洞百出。他举例称,“假设在中国发生类似福岛核电站那样的事故,仅就赔偿这一项,就不知道该依据哪条法律进行追偿。”

在近日举行的《中国核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建议》报告发布会上,NRDC呼吁中国加快现有核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加强核安全监管能力,并系统地推进核安全文化建设。

国家核安全局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福岛核事故发生至今已满3年,3年来,我国和世界其他国家一样,为防止发生类似事故而进行的核安全改进始终没有停止。通过评估,我国核电厂的安全是有保障的,但也发现在应对类似福岛核事故这样的极端自然事件方面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根据公开资料,福岛事故后,我国全面叫停新的核电项目建设审批,直至国务院陆续批准了一系列有关核电的发展规划和安全规划,于2012年10月25日开始重新审批。截至2013年12月31日,我国投入商业运行的核电机组数量已达17台,总装机容量1483万千瓦,占全国发电装机总量的1.19%。在建核电机组31台,约占全球在建核电机组的40%。2014年拟新增核电装机864万千瓦,与2013年221万千瓦的实际装机相比,增加264%。

业内分析认为,未来几年我国核电的建设速度与规模将领衔世界。中国核能行业协会高级工程师兰自勇在上述报告会上介绍,由国家核安全局牵头的《核安全法》制定于2013年重新启动,重点关注核事故赔偿机制。

兰自勇表示,截至去年12月,《核安全法》已有两份草案上报人大相关部门,并列入十二届人大第二类立法项目。这意味着,《核安全法》将比此前由工信部、国防科工局牵头制定的第三类立法项目《原子能法》更快落实。

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立法规划分为3类立法项目。第二类包括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第三类是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有关方面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

兰自勇称,核安全局于1984年成立,当时的国家科委已在组织编写《原子能法》。但到2000年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对中国核安全监管体制进行同行评估时,该法仍未出台。“在该次同行评估中,IAEA提出质疑,17年了,为何中国的《原子能法》还未编制出来?”

据兰自勇介绍,该法的进度迟缓与相关经费不足有一定关系,但最近正在提速,草案在反复征求意见并做进一步修订后有望出台。

信息显示,目前内陆核电重启仍无明确的时间表,因此湖南、湖北等内陆省份纷纷在两会上建言放开内陆核电。考虑到发展内陆核电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杨富强建议,在“十三五”先做试点,“放开一个而不是放开一批”。

为了保障中国核电安全,《中国核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建议》还提出,为加强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国家核安全局应建立独立于其他部委之外,直属国务院的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理顺政府核安全的管理职能和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赋予核安全监管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在核安全法中建立核安全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与核损害赔偿机制;同步加强核安全监管机构和运营商的核安全文化建设,并定期组织审查、评估和进行改进;为保证应急预案的可实施性,核安全监管机构应参与每一层核应急预案的制定,并对核应急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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