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事实上,区域责任的不确定性之中也有两个确定性,一是石家庄市的污染确实存在,而且属于重污染区,向外确实输送了大气污染物质;二是交通工具和企业对雾霾的重要“贡献”也可以被定性确定。基于此,石家庄环保局理应履行相应的管制责任。
就索赔而言,《环境保护法》拟设立的公益诉讼制度参考了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中的行政类诉讼的诉求仅限于“行为禁止或者限制之诉”,法院一般不支持行政诉讼索赔诉求。民事侵权赔偿应由直接的侵权企业负担。这些合理因素,《环境保护法》修订时可予以采纳。
健全监管体制建立宽严相济的责任制度
在监管体制方面,地方政府广泛存在包庇污染企业的现象,而环保部门难以有效遏制。在安全生产监管领域,已经实施了党政同责的体制、制度和机制,安全生产形势的改善效果不错。党委在地方权力结构中处于核心和关键地位,在环保领域中实施党政同责,地方党委不会包庇污染企业,地方政府就有了监管的底气。为此,《环境保护法》修订时可规定实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
在监管力量方面,目前,环境执法疲软,主要原因是基层环境执法能力薄弱甚至缺乏。环保系统的监察力量呈现倒金字塔型,由上到下,越到乡镇,环保监察人员就越少,甚至没有。因此《环境保护法》修订时,应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规定加强基层的环境监管力量。
在监管方法方面,2014年2月底3月初,环保部组织力量对北京、天津、石家庄、唐山等12个城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国十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了督查,结果发现许多排污监测设备形同虚设。在重污染天气持续的时期,这些违法企业的责任人并没有被严肃处理,如拘留,说明环保执法太软。由于其他部门的分权,环保部的权力在缩小,因此环保部要转变角色,转变监管方式。
此次修订《环境保护法》,应规定环保部门由传统的什么都直接监管向既直接监管部分领域,也宏观和综合监管所有的环境问题转变,做到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要建立约谈、通报和考核一票否决等统一监督管理机制,使环保部门敢于担当、敢于作为;建立具体的将违法责任人移交司法起诉的行刑衔接机制。
在法律责任方面,依据现行立法规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担心已成事实,企业漠视环境责任成为一种“风尚”。30多年来,我国环保宣传深入人心,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是由于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企业违法行为依然广泛存在。结果是企业规避了应负的高昂代价,社会却遇到了前所未有的环境挑战。加强环境法制建设,让企业守法是当务之急。
十多年前的处罚标准,现在肯定不能继续沿用,因为起不了应有的惩戒和警示作用。所以对一些违法行为,应当修法加大处罚力度,尤其是对那些故意、恶意排污的企业,处罚要使其感受切肤之痛;对于因过失造成污染的企业,在给予正常处罚的同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放心保)制度,防止它们因为一次意外而陷入生产经营的困境;对于公民,要侧重于警示和教育,不要过分强调罚款;对于恶意的环境污染行为应该给予治安拘留,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总之,法律责任体系的设计要宽严相济。
结合国家治理的格局要求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作用
目前,我国正在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强国家治理体系的建立,使环境保护由管制走向治理,由权力走向权利。要实现这一点,公民意识的培养、公民参与和监督条件的提供、社会组织的培育等不可或缺。
目前,我国的环境管理的主调仍然是强调政府发挥作用,公民和社会的参与呈现被动色彩,这与国家治理体系的建立要求不相符。国家治理强调社会各方面的主动性、互助性和协调性,公民参与因而须由被动向主动转变。在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中,不仅要发挥公民个人作用,还要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环境保护法》修订时应考虑建立与国家治理格局相适应的环境治理格局体系。环保部门的人看起来多,但分散开来,人也很有限,监管视野也很有限,发现不了所有的违法行为,而公众具有分布广、视野广的优势,能够最大限度地发现违法。
所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除了借助视频取证执法等现代执法工具外,还得依靠无所不在的公民及由其组成的社会组织。例如,有奖举报的方式就可以很好地鼓励公民参与到环境监督中来。《环境保护法》修订时应建立公民和社会组织有序参与和监督的机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政府环境监管缺位的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害怕公民参与,这是不对的,相反地,应该鼓励公民多参与、多监督。现实的情况是,公民因为害怕打击报复,并不是特别敢于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一旦有了制度化的监督保障措施,社会治理结构趋于稳定,新的国家运行秩序形成,那些污染制造者就不敢打击报复。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中国绿发会政研室杨洪兰在会上分享了《建议修改〈环境保护法〉放宽社会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条件》的建议,主要内容是:以社会组织为主体提起的公益诉讼出现了骤降的趋势,社会组织不敢诉、不能诉、不想诉的情况普遍突出,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一个法律根源上的问题,即《环境保护法
为推进“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省)有关规划计划、《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台州印发《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详情如下:
9月2日,中国人大网发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在2022年8月3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全文如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6月23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联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共同举办跨省区市新闻发布会,就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无废城市”共建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并公布3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截至4月底,全省共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092份,罚款金额6372.02万元,适用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及移送司法机关五类案件34件。案例一凉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保标准化管理要求,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水平,6月16日,国能(福州)热电有限公司举办了新《环境保护法》下企业环境管理等专题培训。此次培训邀请福建省环境管理专家进行授课,专家以新《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计划》《固废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作为背景,通过以案说法,
日前,中国人大发布栗战书在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详情如下:在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22年3月23日)栗战书刚才,王勇同志作了讲话,高虎城同志介绍了执法检查工作安排和前期准备情况,生态环境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
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以来,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聚焦污染防治攻坚战,连续四年对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四部专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今年,对环境保护法开展执法检查。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11月17日,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通知。
泸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曹建国带队到兴泸污水公司参观泸州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运营管理平台,通过展示图,详细地了解到我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所在的地理位置以及各厂在全市三区四县的分布情况。
日前,陕西发布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详情如下:一、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本省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
今日,生态环境部向媒体通报各地2020年1-4月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与《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的执行情况。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情况2020年1-4月,全国共下达处罚决定书28369份,罚款金额为19.20亿元,案件平均罚款金额6.77万元。2020年1-4月,行政处罚案件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为:河北、广东、山东、江苏
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3月30日,中国电建福建院承接的能源环保部电网谐波综合治理技术改造项目EPC总承包工程成功启动送电。该项目是公司首个福建省炼钢市场的谐波治理技术改造总承包项目。该项目地址位于宝钢德盛不锈钢有限公司220kV德盛变电站内,建设规模为新增一套二阶高通滤波器装置和两套高压SVG无
据新华社消息,日前,中央对上海市委主要负责同志职务进行了调整。李强同志不再兼任上海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陈吉宁同志兼任上海市委委员、常委、书记。10月28日,上海市召开领导干部会议,中央组织部部长陈希同志在会上宣布了中央决定,称这次调整是中央从大局出发,根据工作需要和上海市领导班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于2022年10月23日在北京举行。全会选举了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原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原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同时当选中央政治局委员。
据公开消息显示:徐晓明任中核集团副总工程师、安全环保部主任。
5月15日消息:乌克兰能源和环境保护部已制定了一项新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法案,要求投资者自愿降低“绿色电价”,并暂停以“绿色电价”建设新的太阳能和风力发电场。以上消息在该部对乌安全局局长巴卡诺夫和议长拉祖姆科夫的回信中得到了证实。根据回信,在4月29日举行的能源应对危机指挥部第一次会议上,
目前我国大气环境质量不断向好,PM2.5和PM10的排放量都出现普遍下降的趋势,大气污染治理的成就有目共睹,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和74个城市的排放情况,这两项指标都是在明显下降的。但另一方面,我国的环境形势依然严峻,一方面表现在一些地区污染仍比较严重,另外就是排放指标不降反升。原环境
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发布新增豁免清单上都有哪些危废?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修订体现了国家对危险废物管理的新思路。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性质千差万别,污染特性差异极大,采用单一的管理手段难以达到有效控制污染的目的。危险废物管理应以环境风险控制为原则,采用全过程
编者的话:生态环境部等5部委近日发布了《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推进钢铁工业超低排放改造以来,出台的具有指导性的文件,进一步明确了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标准和治理时间表。本文作者是首钢股份环保部部长程华,作为最直接参与钢铁企业
生在农村、长在农村,作为来自基层的农民,2019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党永富被称为“土代表”——说他“土”是因为他对土地有天然的感情,而且他这些年做的事也都跟土有关系。3月2日,大河网记者从采访中了解到,尽管去年是党永富当全国人大代表的第一年,但他在会上提出的建议受到了有关部门的极大重视。成
日前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公布《2018年第三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和处罚整改情况》。相关排污单位中包含位于云南省境内的四家水泥企业,分别为云南壮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文山海螺水泥有限公司、澜沧三环建材有限公司、大理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详情如下:
此稿根据作者在2018年4月27日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第五期“中国环境战略与政策大讲堂”上的演讲节选整理而成;该文稿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文献中心《生态环境与保护》2018年11期“环境法规与政策”专栏全文转摘。对环境政策的理解1.1环境政策政治性很强所谓政策,是指政府或执政党、社会政治
10月17日,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发布了《关于举办“天津环境权益交易平台”及“天津市碳排放权登记注册系统”培训会的通知》,天津环境权交易平台及天津市排放权登记注册系统已完成功能升级,于2023年10月16日正式上线。为帮助各纳入企业充分了解和正确使用交易系统及登记注册系统功能,天排所将于10月20日
导读:到2020年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面贯通、互联互通,环境权交易将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投标、购买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不久的将来,这些交易将能“一站解决”。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
春意渐浓,美丽中国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新篇章。在第五次启动后,民法典开篇之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草案)终于在3月8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目前草案正处于最后的修改阶段。由于民法总则是民法典各分则编纂的依据,素有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小宪法之称,因此备受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4日公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实施评估报告》。据不完全统计,这应该是国家人权计划中第一次完整出现环境权利篇章。你知道自己有哪些环境权利吗?当环境权利受到损害,又该怎么办?《〈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实施评估报告》中的环境权利篇章指出,国家修改环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吴舜泽等在《环境保护》撰文称,为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关于“减少、合并一批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要求,2013年中央财政将“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与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整合为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制定和出台了《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788号)(以下简称《江河湖泊专项》)。《江河湖泊专项》以保障水环境安全和提高投资绩效为导向,按照“水系统筹、集中连片,保护优先、防治并举,综合施策、持续发
4月21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环保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四次审议。本次修订草案在许多方面均取得了可喜的进步,然而,是小胜即满止步如此,还是应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呢?本次《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四审稿,在确认生态文明理念、规定政府环境责任、强化行政执法力度、加大企业违法成本、扩大公益诉讼主体、拓展强化许可管理、确立公共预警机制、强调区域联防联控、明确生态保护红线、促进企业清洁生产、倡导公民绿色生活和重视环境宣传教育等方面可谓亮点纷呈,无不令人欢欣鼓舞。对此,我们必须给予高度的肯定。然而,另一方面,若以生态文明建设的原理和要求审视发现,修订草案
干燥、龟裂,滥砍滥伐、环境污染……一道道干渴挣扎的裂缝,如同触目惊心的伤口,撕裂的声音仿佛正从我们赖以生存的土地间不断传来。环境之殇亦为人之殇,撕扯的疼痛最终让我们感同身受。修法在即,期待法能疗伤,法能止痛。《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简称《草案》)目前已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在修订《环境保护法》中意见分歧最大、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主要有四个:一是修法重点问题,即综合性的环境法律应该以规范政府环境行为为主,还是以规范单位和个人的环境行为为主;二是环境权问题,即是否在综合性的环境法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