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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环保电价监管 促进大气质量改善——发改委负责人答记者问

2014-04-03 13:23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键词:环保电价脱硝电价除尘电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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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办法》在强化环保设施运行监管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首先,对环保设施运行实行在线监测。要求燃煤发电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运行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简称“CEMS”),并与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级电网企业联网,实时传输数据。其次,加强对在线监测数据的监管。CEMS数据是核定污染物排放浓度的主要依据,并留置两个渠道印证数据的真实性。一是通过环保分布式控制系统(简称“DCS”)历史数据库数据对CEMS数据进行逻辑判断,判断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二是要求燃煤发电企业建立机组生产运行及环保设施运行台账等以备核查。此外,《办法》还要求燃煤发电企业把环保设施纳入企业发电主设备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并规定对CEMS和DCS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予以严惩。

问: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分别承担哪些责任?

答:《办法》规定,发电企业负责安装并运行环保设施,在线监测系统应与环保部门和电网企业联网,保存环保设施运行数据记录备查;电网企业要按时向发电企业支付环保电价款,并协助政府部门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测;省级环保主管部门负责环保设施运行的监管,每季度核实并确定发电机组分项污染物的小时浓度均值超标时段;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超标时段,以及电网企业提供的电量,负责环保电价款的核算、没收和罚款。

上述企业和政府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环保电价监管工作。执行不力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问:《办法》明确了哪些措施以保证政策落实到位?

答:为了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能够得到落实,《办法》规定:一是加强监督检查。国务院环保部门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定期组织核查燃煤发电企业环保设备运行情况;省级价格、环保主管部门等要加强对燃煤发电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及环保电价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二是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各发电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公告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发电企业,以及典型价格违法案例。三是鼓励社会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对群众举报燃煤发电企业非正常停运环保设施的行为进行奖励。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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