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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全文

2014-04-11 09:22来源:国家发改委关键词:环保电价脱硫电价环境保护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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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燃煤发电企业因检修维护、更新改造需暂停环保设施运行的,应在计划停运 5 个工作日前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告省级电网企业;环保设施因事故停运的,应在 24 小时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燃煤发电企业应建立机组生产运行、环保设施运行台账,按日记录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CEMS 数据、燃料分析报表(硫分、干燥无灰基挥发分、灰分等)、脱硫剂用量、脱硝还原剂消耗量、喷氨系统开关时间、电场电流电压、除尘压差、旁路挡板门启停时间、环保设施运行事故及处理情况等,运行台账应逐月归档管理。

第十三条 燃煤发电企业应按要求于每季度初 5 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的环保分布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DCS”)历史数据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区域环保督查中心。发电企业必须存储保留完整的 DCS 历史数据一年以上。脱硫脱硝除尘 DCS 主要参数应逐步设置于同一集控室内。

第十四条 省级电网企业应建立辖区内发电企业的监控平台,实时监控发电企业的环保设施 DCS 和 CEMS 主要参数,分析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将相关数据提供给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作为确定各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价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没收超限值时段的环保电价款。超过限值 1 倍及以上的,并处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 5 倍以下罚款。因发电机组启机导致脱硫除尘设施退出、机组负荷低导致脱硝设施退出并致污染物浓度超过限值,CEMS 因故障不能及时采集和传输数据,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等情况,应没收该时段环保电价款,但可免于罚款。

第十六条 燃煤发电企业通过改装 CEMS 或 DCS 软、硬件设备,修改 CEMS或DCS主要参数,篡改CEMS或DCS历史监测数据或故意损坏丢失数据库等手段,以及其他原因人为导致数据失实的,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没收相应时段环保电价款,并从重处以罚款。无法判断燃煤发电企业人为致使监测数据失真起始时间的,自检查发现之日起前一季度时间起计算电量。第十七条 环保电价按照污染物种类分项考核。单项污染物超过执行标准的,对相应单项环保电价款予以没收和罚款。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以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 CEMS 数据为准。超限值时段根据环保设施 DCS 历史数据库数据核定。

第十八条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结果、CEMS 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情况和发电企业上报的 DCS 关键参数,每季度核实辖区内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确定发电机组分项污染物的小时浓度均值不同超标倍数的时间段、因客观原因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时间累加值以及认定人为数据作假的事实等,于下季度初 20 个工作日内函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告所辖地区各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情况。

第十九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环保电价款的核算、没收和罚款。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的上季度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以及电网企业提供的燃煤发电机组电量核算环保电价款,及时下发没收环保电价款和罚款决定,并抄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对上年度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燃煤发电企业涉及环保电价的典型价格违法案件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应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环保电价,以燃煤发电企业实际上网电量按月支付环保电价款,并及时向省级价格和环保主管部门提供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限值时段所对应的日均电量。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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