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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环境责任怎样做到尽责而不越界?

2014-05-07 11:42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王玮关键词:环境责任脱硫脱硝华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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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作出哪些改变?

杨伟东认为,首先,要充分理解法律出台的背景、精神和意义;细化现有条款中对政府的权力和责任分配;各级政府要大力宣传这部法律:到底哪些方面强化了?赋予了哪些新的权力和责任?责任体现在哪些方面?政府的监管责任有哪些,法律责任有哪些,要一一列明。

其次,改变政府行为习惯和做事方式。新法要求政府首先改变自己的行事方式,如规划,要将环境保护作为重要因素考虑。政府考评中,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和上级部门也应该把环境保护作为重要依据。

宏观的改变更重要,环境保护在一个地方、区域究竟占什么地位,必须有清醒的认识,解决了这个问题,才是新法确定的具体责任。

第三,形成社会合力。除了政府职能部门改变,另一方面就是要强化社会合力。

聚焦政府履行环境责任方面,杨伟东强调,公众、人大、法院都要发挥作用。

新法明确了公众举报和参与途径;政府要向人大报告,政府没有尽到监管责任,人大可以行使监督权。

环境公益诉讼到底涵盖不涵盖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责任,似乎还有争议。

杨伟东认为,如果政府没有尽到监管责任,对政府不作为公益诉讼也应当涵盖在内。公众对政府不作为的一个司法救济途径,今后《行政诉讼法》修改时应考虑增加这一内容。

何以实现有限政府下的多元共治?

新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杨伟东认为,应当建立有效的立法后评价机制。

他认为,新法完全可以做一个样板。到底实施得怎样,哪些是不到位需要政府改进的。人大在一定时期应当发挥其执法监督责任,公众也要积极参与,对立法预期是不是达到做一个有效评估。

这样做既是对当初立法的评价,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个渠道,对立法后的执行问题做一个更客观的评价。发现问题要及时改进,不让条文落空。

当前,以政府管理为主导的治理模式在向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模式转变,是我国政府环境责任发展的新趋势。环境治理的最终目的在于促进公共环境利益。因此,新法强调政府要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公共设施正常运行。

在杨伟东看来,总体来说,从世界范围内来看,环境保护领域立法、多元共治以及强化政府权力是相伴而生的过程。这其中,立法至关重要,通过立法,将各方责任规定清楚,又让各方能够发挥各自责任。

当前,我国仍在从“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的转变过程中,政府要负责任,要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监管职能。可能政府还没有完全转变,政府的义务、责任就提上议事日程了。

发达国家经历了最初的“有限政府”之后,早已分清政府、企业、公民个人的责任,因此强化政府责任,主要是对原有责任的加压,没有提高到我们期望的程度,因为他们的政府是“有限的”。

因此,客观地谈论政府环境责任,重视、强化政府责任,并不是说政府能包揽一切,替代企业、公民个人的环境保护责任。当然,如果政府仍然按照传统思维模式管理,在宏观目标调控、具体监管措施、经济发展方式都没有转变的前提下,环境问题还是解决不好的。

当前,政府的责任更重要的是透过政府渠道,发挥公共服务责任,督促企业、公民个人履行责任,这种情况下才能真正改善和保护我们的环境。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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