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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环境责任怎样做到尽责而不越界?

2014-05-07 11:42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王玮关键词:环境责任脱硫脱硝华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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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立法经验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的立法理念和制度设计对我国政府环境责任立法的完善具有重要启示意义。它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第一,宣布国家环境政策和国家环境保护目标。

这是《国家环境政策法》的宣示性条款,其中国家环境目标包括6个方面:

1.国家能够履行作为子孙后代的环境受托保管人的责任;

2.国家能够保证为全体国民创造安全、健康、多产的并富于美学和文化价值的优美环境;

3.国家能够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环境,不得使其恶化或者对健康和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引起其他不良的和不应有的后果;

4.国家能够保护国家历史、文化和自然等方面的重要遗产,并尽可能保持一种能为每个人提供丰富与多样选择的环境;

5.国家能够促进人口与资源的利用达到平衡,以实现国民享受高度的生活水平和广泛舒适的生活;

6.国家能够提高可再生资源的质量,并使易枯竭资源达到最高程度的再循环。

第二,明确国家环境政策的法律地位。

首先,《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国会授权并命令国家机构,应当尽一切可能实现:1.国家的各项政策、法律以及公法解释与执行均应当与本法的规定相一致…”。

其次,《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所有联邦政府机构均应当对其现有的法定职权、行政法规以及各项现行政策和程序进行一次清理,以确定其是否存在有妨碍充分执行本法宗旨和规定的任何缺陷或矛盾,并应当就清理结果在不迟于1971年7月1日以前,向总统报告其职权和各项政策符合本法所规定的意图、宗旨和程序。

再次,明确规定国家环境政策和目标是对联邦各机构现行职权的补充。

第三,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避免上述宣示性条款成为一纸空文,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国家环境政策法》针对行政机关的环境行政行为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它规定,联邦政府的所有部门对人类环境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各项提案和法律草案、建议报告以及其他重大联邦行为,均应当由负责经办的官员提供一份包括下列事项的详细说明:

1.拟议行为对环境的影响;

2.提案行为付诸实施对环境所产生的不可避免的不良影响;

3.提案行为的各种替代方案;

4.对人类环境的区域性短期使用与维持和加强长期生命力之间的关系;

5.提案行为付诸实施时可能产生的无法恢复和无法补救的资源耗损。根据该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其他重大联邦行为”包括全部或部分地由联邦政府资助的、协助、从事的、管理的或批准的工程或项目;新的或修改了的行政决定、条例、计划、政策或程序。据此,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几乎适用于所有的由联邦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

第四,设立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它主要有两项职能:为总统提供环境方面咨询意见;协调行政机关的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活动。

分析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值得借鉴:

其一是《国家环境政策法》的立法定位。《国家环境政策法》的立法定位是通过规范和约束政府环境行政行为而不是通过规制企业和公民的环境行为来达到国家环境政策和目标的实现。

其二是《国家环境政策法》明确了国家环境政策的法律地位,将国家环境政策贯穿于国家各项政策、法律和法律解释及其执行中,实现了整个环境立法体系的协调统一。

其三是《国家环境政策法》的政府行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这是《国家环境政策法》的最大亮点,也是迫使政府履行环境职责的有效手段,正是这项制度使有关联邦行政机构环境职责的条款具有了现实意义。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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