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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4-05-19 16:03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关键词:电力监管能源局电力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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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省监管办应当自电力企业信息报送截止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区域监管局报送本省的汇总信息。区域监管局应当自省监管办信息报送截止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可靠性中心报送本区域的汇总信息。

第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定期开展电力可靠性评价。电力可靠性评价实施办法另行发布。

第十五条 电力可靠性评价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十六条 实施电力可靠性评价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可靠性中心对电力企业报送的有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 年度电力可靠性评价结果经公示后,由国家能源局统一发布。

第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可靠性中心根据履职需要,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报送与电力可靠性管理相关的文件、资料、图纸等。

第十九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检查以电力企业自查为主,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企业自查情况,对电力企业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措施责令其整改:

(一)未按照本办法和规程标准开展可靠性管理工作的;

(二)瞒报、谎报和迟报电力可靠性信息的;

(三)拒绝或阻碍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核查的。

第二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可靠性中心工作人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电力企业是指以从事发电、输电、供电生产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 年**月**日起施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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