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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全文

2014-05-21 08:35来源: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脱硝设施脱硝工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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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十四)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强化源头污染预防,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2014年6月前,制定钢铁、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2014—2017年清洁生产审核分年度实施计划,推进钢铁、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培育一批清洁生产示范企业。(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指导、协调、配合)

(十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到2015年底,建成46个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项目。(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部门指导、协调、配合)

(十六)加快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积极支持大气污染治理装备、产品、服务企业的发展,坚持需求引进、工程带动,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投资节能环保产业。(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等部门指导、协调、配合)

六、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十七)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加快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指导、协调、配合)

(十八)完善价格税收政策。根据脱硝成本,结合调整销售电价,完善脱硝电价政策。现有火电机组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的,要给予价格政策支持;实行阶梯式电价。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贵州能源监管办等部门指导、协调、配合)

(十九)拓宽投融资渠道。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省环境保护厅指导、协调、配合)

积极向国家争取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中央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支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大对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的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与引导性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等部门指导、协调、配合)

七、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二十)完善法律法规标准,提高环境监管能力。2015年以前,提请省人大常委委审议并颁布实施《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

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2015年底前,建成88个县(市、区、特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指导、协调、配合)

(二十一)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坚持日常监察与专项监察相结合,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采取限期治理、挂牌督办、定期通报、环评限批、约谈等综合措施,通过上下联动、部门联合执法,整治重点区域和行业的突出环境问题。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切实解决群众反应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力度。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管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环境保护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等部门指导、协调、配合)

(二十二)实行环境信息公开。从2014年起,按城市执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每月公布13个设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2015年,各市(州)每月公布辖区内县(市、区、特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部门与公众良性互动机制,畅通环境信访平台和环保热线,及时解决热点难点问题。(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指导、协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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