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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全文

2014-05-21 08:35来源: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脱硝设施脱硝工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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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十三)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构建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能力。建立统一的区域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全面加强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在线监测能力建设,2014年底,在线传输率达到95%,传输有效率超过80%。2014年底,完成省级和贵阳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地级以上城市全部建成细颗粒物(PM25)监测点和国家直管的监测点;2015年底,其余设市城市逐步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各级环境保护、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监测数据共享平台、重污染天气会商机制和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性,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客观反映空气质量状况。(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指导、协调、配合)

(二十四)制定完善环境应急预案。2014年底前,全省9个市(州)中心城市和其余4个设市城市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各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明确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引导公众做好防范。(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省气象局等部门指导、协调、配合)

九、建立责任体系,加强目标考核

(二十五)明确责任、分解任务。各级政府对行政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要将可吸入颗粒物改善指标和重点任务逐级分解到县(市、区、特区)政府,制定2014-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责任人,确保可吸入颗粒物浓度逐年下降。将空气质量改善的年度目标任务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二十六)定期检查、评估目标完成情况。建立省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大气污染防治情况,强有力地推进各项治理措施的落实。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检查及考核办法,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和年度考核奖惩机制,每年初组织对各地上一年度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调整治理任务;2017年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落实)

(二十七)严格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环保部门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约谈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负责人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责任单位:省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落实)

十、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的责任,发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二十八)明确地方政府统领责任。各地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国家和省里的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的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保障措施。

(二十九)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省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职责范围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十)强化企业施治。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三十一)推动公众参与。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引导督促企业公开环境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空气质量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考核结果,维护公众环境知情权、监督权。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加强大气环境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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