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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电力市场化改革 我国能借鉴啥?

2014-05-23 13:40来源:国家电网杂志关键词:电力市场电力改革输配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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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欧盟加强成员国电力改革的指导,发布了关于放宽电力市场的第一个指令(Directive 96/92/EC)。按照改革指令,电力市场可以采取不同的业务模式,允许电力公司纵向一体化发展,但发电、输电和配电业务必须实行财务分离。以第一个指令为起点,欧盟各成员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开始在统一框架下全面展开,市场化改革步伐加快。

2003年欧盟发布了第二个指令(Directive 03/54/EC),该指令以促进欧洲统一电力市场建设为核心目标,进一步深化电力市场自由化,要求到2007年7月1日前,所有用户都有权自由选择供电商。指令还要求输电、配电业务须从垂直一体化电力企业中实行法律分离,成立独立的子公司并对发电商和用户实行无歧视的开放;输、配环节电价由政府和监管机构确定,防止一体化电力企业的垄断行为、不公平竞争和交叉补贴。

2011年3月3日,欧盟新一轮电力改革法案(Drective 2009/72/EC)正式生效。新的能源法案包括三项核心内容:一是进一步保障电网独立运营,促进跨国联网,保证欧盟内部电力企业及外部企业更公平的竞争,促进欧盟统一电力市场建设;二是建立更加有力、更加独立的电力监管机构,加强成员国之间的合作;三是完善对消费者的保护措施。

与之前欧盟委员会提出的草案相比,改革法案认可了欧盟内部输电网络组织形式的多样性,并未强制要求对垂直一体化的电力企业进行产权拆分,而是采取加强监管的方式促进公平竞争。该法案规定:输送业务,能源企业可保留输送网络所有权,但应委托独立机构经营输送网络,或者成立子公司经营输送网络;配送业务,能源企业可以继续经营配送网络,但与其他业务(生产与输送等)保持法人独立、职能独立或财务独立。此项改革措施反映了欧盟各成员国放眼全球市场,从国家能源安全角度出发,在建立能源统一市场的同时,注重维持和发挥大型能源企业综合优势的共识。

2011年,欧盟领导人明确提出2014年之前建成欧盟内部统一能源市场的目标,要求各成员国加快电网和天然气管道的互联,保证2015年前消除“能源孤岛”,实现能源在欧盟范围内的自由输送和供应,并为推进能源市场立法、统一运行规则和技术标准等各项工作列出完成时间表。

跨国跨区的市场联合交易

欧盟各成员国的行业结构呈现多样化特征,多数国家调度与电网一体化管理。约半数成员国的输配电业务仍保持在同一垂直一体化的电力企业内,但按照欧盟要求将输电、配电和其他业务法律分离。

原标题:欧盟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历程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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