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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

2014-05-28 15:23来源:环保部网站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大气十条考核办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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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记者就考核方式、方法,以及考核主体、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等,专访了环境保护部副部长翟青。

问:《考核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2013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大气十条》),提出“将重点区域的PM2.5指标、非重点地区的PM10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由国务院制定考核办法,开展年度考核、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据此,环境保护部会同发改、工信、财政、住建、能源等部门制定了《考核办法》。

建立责任与考核制度是确保《大气十条》目标和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的关键。作为《大气十条》重要配套政策性文件,《考核办法》明确了实行《大气十条》的责任主体与考核对象,明确了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程序、奖惩措施等,标志着我国最严格大气环境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的正式确立。《考核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必将进一步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速全国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进程。

问:请您介绍一下《考核办法》制定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是什么

答:在启动《考核办法》制定工作之初,就确立了《考核办法》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即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强化绩效考核,兼顾工作评估;使得考核结果既能客观反映空气质量改善效果,与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的直观感受更加契合,又要有利于发挥各地治污的主观能动性,彰显各地贯彻落实《大气十条》的努力程度;以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评定地方考核通过与否的判据,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评价地方工作努力程度的依据。

问:相比环保领域既有的考核制度,《考核办法》有什么特色和亮点

答:相比于环保领域既有的考核制度,《考核办法》具有以下特色和亮点:

一是在考核指标设置上“新”。首次提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指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考核指标覆盖面广,涉及大气污染防治源头、过程和末端的方方面面。

二是在考核方式选择上“新”。在传统综合打分的基础上,切实强化空气质量改善的刚性约束作用,终期考核实施质量改善绩效“一票否决”。

三是在考核手段运用上“新”。由重突击检查、轻日常监管,向强化日常监管、突击检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转变,将日常综合督查结果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是考核工作充分体现分区指导原则。对大气污染严重的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实施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双考核;对其他地区实施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单一考核,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问:《考核办法》对考核主体、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答:《考核办法》明确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地)人民政府是实行《大气十条》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等部门和单位开展《大气十条》实施情况的考核工作。

按照《考核办法》规定,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实施双百分制。一是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其中,复合型大气污染严重的京津冀及周边6省(区、市)、长三角3省(区、市)、珠三角区域、重庆市考核PM2.5年均浓度下降程度;其他省(区、市)考核PM10年均浓度下降程度。二是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10个方面共计29项子指标。

原标题:严格落实责任 加强监督考核——专访环境保护部副部长翟青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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