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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关于转发《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4-05-29 17:34来源: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关键词:电力企业发电企业电网安全管控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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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电网安全风险监视

第十条电网安全风险监视在于密切跟踪风险的发展变化情况。风险监视工作应当遵循“分区、分级”的原则。

第十一条对于跨区电网风险,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监视,国家能源局负责相关工作的监督指导;对于区域内跨省电网风险,由当地区域电网企业负责监视,国家能源局当地区域派出机构负责相关工作的监督指导;对于省内电网风险,由当地电网企业负责监视,国家能源局当地派出机构负责相关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对于三级电网安全风险,由相关电网企业自行监视;对于二级以上电网安全风险,相关电网企业应当报告国家能源局当地派出机构;对于一级电网安全风险,国家能源局当地派出机构应当上报国家能源局并抄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五章 电网安全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电网安全风险控制在于把电网安全风险可能导致的后果限制在合理范围内。各电力企业负责本企业范围内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督促指导电力企业的风险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电网企业应当制定风险控制方案,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规定、规程等的要求,综合考虑风险控制方法与途径,必要时与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其它风险相关方进行沟通和说明,确保风险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各风险相关方应当落实各自责任,保证风险控制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

第十五条临时控制电网安全风险的具体措施可以分为降低风险概率、减轻风险后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等方面。降低风险概率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专项隐患排查、组织设备特巡、精心挑选作业人员、加强现场安全监督、加强设备技术监督管理。减轻风险后果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转移负荷、调整运行方式、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采取需求侧管理措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开展反事故应急演练、提前告知用户安全风险、提前预警灾害性天气。

第十六条降低电网安全风险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纳入电网规划和建设计划、纳入技改检修项目计划、纳入管理制度和标准、纳入日常生产工作计划、纳入培训教育计划。

第十七条各电力企业应当对风险控制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对下级单位风险控制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风险控制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风险管控与其他工作的衔接

第十八条风险管控应当与电网规划相结合,通过优化电网规划,适当调整规划项目实施次序,增强网架结构,提高系统抵御风险能力。

第十九条风险管控应当与电网建设相结合,通过严格执行设计方案,强化过程控制,提升建设施工水平,严格竣工验收,确保电网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风险管控应当与生产计划安排相结合,在安排检修计划和夏(冬)高峰、丰(枯)水期、重要保电、配合大型工程建设等特殊时期方式时,应同时考虑风险管控措施。

第二十一条风险管控应当与物资管理相结合,通过加强设备物资采购管理,加强设备监造工作,提升输变电设备整体技术和质量水平。

第二十二条风险管控应当与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通过加强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消除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重大隐患和薄弱环节,减少事故,确保电网安全。

第二十三条风险管控应当与可靠性管理相结合,通过加强设备全寿命周期管理,分析设备的运行状况、健康水平,落实整改措施,降低电网运行的潜在风险。同时加强设备可靠性统计工作,为风险的识别、分级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四条风险管控应当与应急管理相结合,通过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应急演练,形成多元化应急物资储备方式,控制和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原标题:关于转发《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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