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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关于转发《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4-05-29 17:34来源: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关键词:电力企业发电企业电网安全管控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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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工作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省级以上电网企业应按年度对所辖220千伏以上电网开展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本企业年度风险管控报告。报告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面总结本企业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开展情况;

(二)深入分析所辖电网存在的安全风险;

(三)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管控措施和建议。

各省级以上电网企业应当于当年9月30日前将本企业年度风险管控报告报国家能源局或者有关派出机构。

第二十六条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应当汇总形成本省(区域)年度风险管控报告,于当年10月15日前上报国家能源局。

第二十七条对于二级以上的电网安全风险,电网企业要将风险控制方案和实施效果评估报告报担负相应风险监视监督指导职责的国家能源局或者有关派出机构。对于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风险相关方未落实风险控制方案的,电网企业要及时报告国家能源局当地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上报的电网安全风险的跟踪监视,不定期开展对电网安全风险管控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或重点抽查。

第二十九条对于未按要求报告或未及时采取管控措施而导致电力安全事故或事件的,国家能源局或者有关派出机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从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及各电力企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原标题:关于转发《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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