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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保厅专家来聊城解读新修订《环境保护法》

2014-06-04 13:09来源:聊城晚报作者:王桢关键词:环保法环境监测环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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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来

社会组织可成公益诉讼主体

环保公益诉讼迎来全民参与

“过去,我们时常看到一些居民联合举报污染事件的新闻,虽然媒体的曝光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一些不法企业的污染行为,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企业又会卷土重来,始终是治标不治本。”张金智说。

张金智介绍,新《环保法》中增设“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专章,其中“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到社会组织,可谓是开先河之举。特别是根据公众意见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对于履职不到位的人员,建立环境信用制度,实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人人参与环保,人人监督环保。民众的参与更好的监督了执法部门和企业。

张金智介绍,根据新《环保法》的规定,允许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张金智表示,公益诉讼的功能首先是监督环境违法行为,是公众监督的重要手段,此外还有担任救济受害人的补充手段的功能,其特点在于专业性比较强,不是一般人都可以很容易收集到证据的。这就要求起诉主体对环境问题比较熟悉,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诉讼能力,要有比较好的社会公信力,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并且要致力于公益性的活动,不牟取经济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是新《环保法》的一大进步,一方面加强了对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管,加大了对政府环保责任的监督;另一方面,对全民也是一个法制宣传。”张金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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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执法权增加

可责令超标排污企业关闭

省环保厅法律专家张金智表示,新《环保法》多项条款都增加了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其中包括: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原标题:省环保厅专家来聊城解读新修订《环境保护法》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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