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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曲的电价

2014-06-10 08:52来源:能源杂志微信作者:王赵宾关键词:上网电价电力体制改革大用户直供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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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期电价将电价测算基于电厂的预计寿命,而不是基于还贷期。原国家计委以(计价格【2001】701号)文就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发出通知,决定按发电项目经营期核定平均上网电价,其中火电经营期寿命均为20年;水电为30年。同时,设定的资本回报率为银行长期借贷利率加2到3个百分点;此外,各电厂的成本按照燃料类型、运行年限和机组容量设定各种标杆。

一般而言,在电力机组中火电是电能的主要形式。据统计,在全国发电机组中火电机组占到了总量的70%左右。根据成本定价的体制,火电电价构成的基本特点是,燃料成本占电价的比例较高,大约为50%。电煤市场的价格波动成为影响火电企业经营的最重要的因素。

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副司长黄少中曾表示,“经营期电价有标杆电价的影子,算是其雏形。”这一政策使得发电建造成本的飙升态势有所收敛,但终究还是“一机一价”。不过,到2002年厂网分开之后,恰好又遇上“三年不上火电”带来的报复性电力短缺,各大新成立的发电集团拼了命地上项目,价格主管部门跟不上项目的节奏去一一核价,于是,在经营期电价存在6年之后的2004年,标杆电价随之出现。

标杆电价是从还本付息电价、经营期电价一路沿袭改良而来。实际上,标杆电价并不是还本付息电价和经营期电价的脱胎换骨,其本质还是政府定价。无论是“一机一价”、“一厂一价”、 还是“一省一价”都有两个相同的关键特征:一是歧视定价原则,不同的机组所得电价不同,已有的改革只是对定价歧视的程度和范围的改变;二是事后定价原则,“还本付息”电价是在每台机组建成之后再量身定做,标杆电价是基于历史平均建造成本,但会根据成本变化由政府不定期调整。

2004年火电分省标杆电价制度的实施,改变了以往还本付息电价和经营期电价制度下“高来高去、电价找齐”的成本无约束状态,遏制了建造成本飙升的态势,也改变了以往的个别定价机制和“事后定价机制”。通过提前向社会公布标杆电价,为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的电价水平,稳定了投资者投资预期,为投资决策提供了价格信号。

原标题:【封面故事】扭曲的电价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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