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大气治理脱硫脱硝报道正文

关于对2013年脱硫设施存在突出问题企业予以处罚的公告(全文)

2014-06-12 14:00来源:环保部关键词:脱硫设施脱硫电价燃煤火电机组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十四)河南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该公司现有2台14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分别于2009年4月、2010年3月投运,采用烟气循环流化床半干法脱硫。经核查核实,1#、2#机组脱硫设施运行不稳定,二氧化硫经常超标排放。2013年发电量11亿千瓦时,燃煤消耗量48万吨,燃煤平均硫分0.82%,脱硫设施投运率均为80%,综合脱硫效率均为60%,全厂二氧化硫排放量2701吨。

(十五)神华宁煤集团煤炭化学工业分公司

神华宁煤集团煤炭化学工业分公司甲醇厂,现有1套85万吨/年煤制甲醇装置,硫磺回收装置设计能力6300吨,2010年3月建成投运,采用克劳斯工艺。硫磺回收装置运行不稳定,大量酸性气直接排往火炬燃烧。该公司2013年生产甲醇86.1万吨,回收硫磺4300吨,硫磺回收率46%,硫磺回收装置二氧化硫排放量10019吨,全厂二氧化硫排放量24975吨。

神华宁煤集团煤炭化学工业分公司烯烃公司,现有1套50万吨/年煤制聚丙烯装置,硫磺回收装置设计能力2.6万吨,采用克劳斯工艺,尾气脱硫设施于2011年7月建成投运。硫磺回收装置运行不稳定,大量酸性气直接排往火炬燃烧。2013年生产聚丙烯45万吨,回收硫磺1.51万吨,硫磺回收率86%,硫磺回收装置二氧化硫排放量5367吨,全厂二氧化硫排放量29829吨。

(十六)中国石油宁夏石化公司

该公司现有原油加工能力500万吨,其中硫磺回收装置规模为5000吨,采用两级克劳斯+加氢还原尾气处理工艺。经核查核实,2011年该公司500万吨炼油改扩建项目主体工程投运后硫磺回收装置一直不正常运行,2013年上半年酸性气燃烧后直排,下半年硫磺回收率仅80%,二氧化硫长期超标排放。2013年企业原油加工量455万吨,硫磺产量1055吨,全厂二氧化硫排放量7422吨。

(十七)昆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武钢集团昆钢股份公司,现有3台烧结机,规模分别为130平方米、130平方米和300平方米,三烧1#和四烧采用密相干法脱硫工艺,三烧2#采用氨法脱硫工艺。经核查核实,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脱硫系统旁路漏风,旁路挡板开启度自动信号故障损坏。全厂二氧化硫排放量20863吨。

昆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红河钢铁有限公司,现有3台烧结机,规模分别为105平方米、105平方米和260平方米,均采用烟气循环流化床半干法脱硫工艺。经核查核实,烟气在线监测数据失真,脱硫系统消石灰料位长期不变,原烟气二氧化硫浓度与铁矿石硫分数据不匹配。全厂二氧化硫排放量6513吨。

(十八)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冶化分公司

该公司现有1套120万吨链篦机球团设备,采用再生胺吸收解析法脱硫,2008年同步建成投运。经核查核实,脱硫设施腐蚀严重,跑冒滴漏现象普遍,不能稳定运行。该企业全年球团矿产量105万吨,综合脱硫效率30%,二氧化硫排放量9374吨。

(十九)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该公司现有铅、锌、铜、稀贵金属四大生产系统,4#、5#挥发窑烟气脱硫系统于2011年12月通过验收,采用氢氧化钠单碱脱硫。经核查核实,4#、5#挥发窑烟气在线监测数据失真,6月起恢复正常,6至12月二氧化硫分别超标128天和135天,超标率71%和89%,5#挥发窑9月二氧化硫浓度甚至超过13000mg/m3。

二、处理措施及相关要求

(一)对脱硫设施存在突出问题的上述19家企业挂牌督办。各企业自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烟气脱硫设施整改方案,并报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014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务,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从重予以处罚。

(二)上述19家企业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公告核定的2013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确定应全额缴纳的2013年二氧化硫排污费金额,核实已经征收的二氧化硫排污费,追缴差额部分。追缴情况向社会公布。

(三)自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沈阳华润热电有限公司、新疆华电喀什二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阳城国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金山热电厂、内蒙古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锡林热电厂、新疆塔什店发电厂、中电投平顶山姚孟第二发电有限公司、内蒙古华润金牛热电有限公司、华润电力(兴宁)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和上述公布的机组脱硫设施投运率,扣减停运时间内上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对脱硫设施投运率低于90%的,按规定处以相应罚款。从发电企业扣减脱硫电价形成的收入,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上缴当地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处罚情况向社会公布。

(四)对上述19家企业存在的不正常运行脱硫装置,或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监测数据造假、二氧化硫超标排放等行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上述19家企业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报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2014年5月25日

主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石油、华能、大唐、华电、中电投、神华集团公司。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资委,中石化集团公司,国电集团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6月11日印发

原标题:关于对2013年脱硫设施存在突出问题企业予以处罚的公告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脱硫设施查看更多>脱硫电价查看更多>燃煤火电机组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