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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级污染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2014-06-17 14:09来源:吉林省环保厅关键词:污染物减排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监管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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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支持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根据项目性质选择不同的支持方式,对企业污染治理项目主要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事后奖补、项目补助等支持方式,对区域性综合治理项目采用以奖代补支持方式,对专项整治项目适当引入竞争方式选取部分市县予以重点支持,对确需财政投入的公益性项目采取项目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八条贷款贴息方式,主要是对污染治理项目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贷款予以贴息。

第九条事后奖补方式,主要是纳入省级项目库的企业污染治理项目,建成后经环保部门验收达到污染防治效果的,专项资金给予适当比例的奖补。

第十条以奖代补方式,主要是对大气污染治理及监管能力建设等项目,采用因素分配和指标考核等方法,对市(州)、县(市)予以补助。

第十一条项目补助方式,主要是对政府确定的监管能力建设等行政性和公益性项目,以及重点污染防治项目,由专项资金予以补助。

第十二条对部分可量化、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专项污染防治项目,专项资金可适当引入竞争方式选取部分市县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三条同一法人单位的同类别项目在同一年度内,不得以重复申请不同专项(引导)资金补助。

第四章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定;

(二)会同省环保厅根据情况变化调整或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办法;

(三)会同省环保厅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实施绩效管理;

(四)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财政监督。

第十五条省环保厅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提报专项资金支出计划;

(二)配合省财政厅调整或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办法,制定项目实施的管理流程,明确资金使用责任主体,完善管理机制;

(三)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做好申报项目的筛选、储备和评审工作;

(四)监督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并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绩效管理;

(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情况,对本部门直接使用的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六)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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