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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级污染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2014-06-17 14:09来源:吉林省环保厅关键词:污染物减排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监管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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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预算实行项目管理。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年初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专项资金总额的70%o。其余部分在具体使用时,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安排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结合全省污染防治重点、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农村环境保护现状、环境监管能力需求及省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根据不同年度支持重点,最迟每年7月中旬以前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确定下一年度支持重点,明确申报范围、申报时间、具体支持方式与比例以及其他具体要求。

第十八条依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市(州)、县(市)环保和财政部门按行政区域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企业以项目形式申报。申报材料包含以下内容:市(州)、县(市)环保和财政部门联合申请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有关证明材料、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市县环保部门要对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把关。

第二十条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一)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二)市(州)、县(市)环保局会同财政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申报工作。

(三)市(州)、县(市)环保局会同财政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如有必要进行现场踏查。

(四)市(州)、县(市)环保局会同财政局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汇总上报。

第二十一条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对市(州)、县(市)申报的企业污染防治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实行项目库分类和滚动管理。除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取。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和公示制度,省环保厅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实施项目评审工作。评审项目时,须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并广泛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对专家评审合格的项目,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安排意见,编入省级预算草案,上报省政府审定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省财政厅根据批准的意见,正式批复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章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的拨付由省财政厅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贷款贴息资金的拨付按照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除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外,专项资金年初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的部分,要在每年4月底前下达拨付;执行中下达的部分,要在每年9月底前下达拨付。逾期未下达且无正当理由的,逾期未下达部分由省财政收回总预算,以后年度不再恢复安排;连续2年逾期未下达且无正当理由的,报请省政府批准撤销该专项资金。

第二十七条省和市(州)、县(市)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不得擅自超预算调整工作任务,扩大开支范围。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应按程序报批。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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