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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级污染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2014-06-17 14:09来源:吉林省环保厅关键词:污染物减排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监管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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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财政局、环保局,扩权强县试点县(市)财政局、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环保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支持我省污染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经省政府批准,自2014年起设立污染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根据《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有关规定,为规范省级污染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省级污染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报经省政府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污染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省级污染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规范省级污染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省政府印发的《吉林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污染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以及其他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按照突出重点、择优引导、绩效优先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统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减排支出。是指列入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和年度减排计划,有效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对污染减排发挥作用的项目。

(二)大气污染防治支出。是指对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作用显著或大气污染物削减绩效明显的污染治理项目。

(三)水污染防治支出。是指对流域水质改善具有重要作用的污染治理项目。

(四)重点污染源治理支出。是指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设备符合环境保护及其它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

(五)重金属污染防治支出。是指列入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或年度工作计划,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作用明显的污染治理项目。

(六)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支出。是指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和重要饮用水源地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项目,以及农村环境治理设施运行项目,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创建项目等。

(七)环境科学研究及示范推广、清洁生产审核支出。

(八)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支出。支持环境监管能力提升及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等。

(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持下列项目: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要求,明令淘汰或禁止的项目。

(二)新建项目需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项目(即“三同时”项目)。

(三)两年内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不予支持。

(四)城市绿化、环境卫生、城市燃气、排水管网等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直接关系的其他项目。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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