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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责任分工方案

2014-06-18 10:03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脱硫脱硝脱硝电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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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目标任务: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倡导和鼓励绿色出行,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按时间表提升燃油品质,2015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7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2015年全面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黄标车。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全面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到2015年底,各设区城市20%以上的主城区不得通行“无绿标车”。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率先在公交、环卫、出租等行业和政府机关使用新能源汽车。

措施一:执行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对消费者购买符合要求的纯电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予以补贴。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牵头,省财政厅、科技厅、发改委配合。

措施二: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车用汽、柴油质量标准升级至第四阶段的加价标准分别为每吨290元和370元,车用汽、柴油从第四阶段升级至第五阶段的加价标准分别为每吨170元和160元。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牵头,省财政厅、发改委、质监局、环保厅配合。

措施三:实施住建部《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设计导则》(建城〔2013〕192号),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省住建厅、发改委、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财政厅、环保厅按职责分工配合。

措施四:严格按照成品油升级实施方案,督促相关企业加快油品生产设施升级改造,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行业监管。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省财政厅、质监局、环保厅配合。

措施五:研究制定并实施机动车尾气工况法检测实施方案。建立机动车污染防治信息管理平台,出台工况法检测收费标准,保障全省所有机动车检测机构2015年1月1日起实行工况法检测。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财政厅、物价局、交通运输厅、质监局配合。

措施六: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环保不达标车辆行为。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经信委、质监局、商务厅、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七:全面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各城市划定并逐步扩大“无绿标车”限行范围。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并严格机动车转入限制,对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或在用车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轻型车、重型柴油车及使用年限距强制报废年限不足一年的机动车,不得转入省内。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省环保厅、公安厅、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目标任务: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压缩过剩产能,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加快淘汰落后产能,2014年底,全面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淘汰炼钢3.5万吨、水泥820万吨(含熟料及磨机)、炼铁40万吨、铁合金5.578万吨、造纸84万吨、制革236.5万标张及印染32956万米、3.015万吨,争取2015年底前超额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6年、2017年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措施一: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执行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目录,禁止在我省开展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加工贸易业务。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二:制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办理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三: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30号),对电解铝等重点行业用电执行差别化电价。电解铝企业铝液电解交流电耗不高于每吨13700千瓦时的,其铝液电解用电(含来自于自备电厂电量)不加价;高于每吨13700千瓦时但不高于13800千瓦时的,其铝液电解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02元;高于每吨13800千瓦时的,其铝液电解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08元。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牵头,省经信委、发改委、电力公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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