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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责任分工方案

2014-06-18 10:03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脱硫脱硝脱硝电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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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健全管理制度,严格依法监督

目标任务:完善相关标准体系,制(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逐步提升环境监测站、环境监察执法能力、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水平;按期完成年度新增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联网任务,并实现各级监控中心联网。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排污单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并达标排放。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各设区城市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措施一:健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机动车污染防治、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负责。

措施二: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及汽车燃料消耗量标准、油品标准、供热计量标准等,完善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经信委、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三:实施《福建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3—2015)》(闽政〔2013〕41号),加强各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推进各级环境监察执法能力、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发改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四:严格执行环保部关于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工作的规定,健全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加强对地方政府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配合。

措施五:执行环保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发〔2013〕103号)等,督促各级政府和企业,主动公开环境质量信息、新建项目环评、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从2014下半年开始,省环保厅每月公布设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从2015年起,每月公布各县级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各设区城市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八、建立协作机制,统筹环境治理

目标任务:分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力争到2017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得到巩固和提升,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5%以上,其中:厦门、莆田、南平市下降2%以上;福州、泉州、宁德市下降4%以上;漳州、三明市下降6%以上;龙岩市下降15%以上。加强责任追究,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措施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明确工作目标、重点项目、任务分工、时间要求。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省环保厅督办。

措施二:研究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考核办法,组织对各地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工作情况开展年度、中期、终期考核。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措施三: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监察厅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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