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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责任分工方案

2014-06-18 10:03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脱硫脱硝脱硝电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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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目标任务:调整产业布局,优化空间布局,到2017年基本完成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石化、冶金等产业布局在大气扩散条件好、远离城镇发展区、生态环境敏感度不高、排水条件较理想的沿海地区;引导内陆山区的钢铁、建材等行业以调整结构、技术升级为主,逐步向条件较好的地区集中发展。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全省新建钢铁、火电、水泥、有色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重点控制区新建化工、石化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措施一: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国土厅、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二:严格执行国家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国土厅、安监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银监会福建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三: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措施四:各市、县政府应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强化城镇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省住建厅、发改委、商务厅、环保厅、国土厅、气象局配合。

六、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目标任务: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完善价格税收政策,拓宽投融资渠道,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和国家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政策,以及国家有关“两高”行业产品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

措施一: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财政厅、住建厅、国税、地税、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银监会福建监管局、证监会福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二:实施省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号),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稳步推开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财政厅、物价局、省政府法制办、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三: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并从现有的省直部门相关资金中统筹安排,对重点区域、重点治理项目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重点区域市级配套相应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环保厅、发改委、经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四:执行国家即将出台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污收费新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政策。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物价局、环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五:认真落实成品油消费税相关政策,促进节能减排。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国税局、环保厅配合。

措施六:充分利用老旧汽车淘汰的优惠政策,加快淘汰黄标车。各地要通过采取区域限行、经济补偿等有关政策,加大淘汰力度,保障黄标车淘汰任务如期完成。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环保厅、财政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七:在重点用能行业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能效、质量、效益、环保、综合利用、管理等方面的全面对标,根据综合对标考评情况实行奖优罚劣。严格执行国家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78号)。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牵头,省环保厅、物价局配合。

措施八: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探索排污权、专利权等抵(质)押融资模式,推动节能环保产业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发展。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省经信委、财政厅、环保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银监会福建监管局、证监会福建监管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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