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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碳排放交易细则(试行)》

2014-06-18 11:39来源:重庆市发改委关键词:碳交易碳排放碳配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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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交易信息

第四十二条交易所通过交易系统和网站等渠道对外发布交易信息。

第四十三条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发布行情、报价和成交等信息。

行情信息包括交易品种名称、交易品种代码、前日交易均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等。

报价信息包括交易品种名称、交易品种代码、申报类型、买卖方向、买卖数量、买卖价格以及报价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成交信息包括交易品种名称、交易品种代码、成交量、成交价。

第四十四条交易所定期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报表,及时予以发布。

第四十五条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交易信息发布的渠道和内容。

第四十六条交易信息归交易所所有。未经交易所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或使用。

第四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所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导致交易信息传输发生异常或者中断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交易信息的管理办法由交易所另行制定。

第七章 交易行为监管

第四十八条交易所对交易中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

(一)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涉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

(三)可能影响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四)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与交易有关的信息、资料;

(二)对交易参与人进行调查、取证;

(三)要求交易参与人等被调查者报告、陈述、解释、说明有关情况;

(四)查询交易参与人交易账户和资金账户;

(五)制止、纠正、处理违规违约行为;

(六)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所必需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条交易参与人应当配合交易所进行相关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对不如实提供资料、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调查或者妨碍交易所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单位和个人,交易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交易所定期和不定期对交易参与人等开展的交易活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交易参与人等违法违规或异常交易行为。

第五十二条交易所发现交易参与人及市场其他参与人在从事交易相关业务时涉嫌违法违规,情况复杂且重大的,应当进行专项调查,必要时可以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后果扩大。

第五十三条对重点监控事项中情节严重的行为,交易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告;

(二)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三)约见谈话;

(四)限制交易账户;

(五)冻结相关交易账户或资金账户。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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