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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碳排放交易细则(试行)》

2014-06-18 11:39来源:重庆市发改委关键词:碳交易碳排放碳配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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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五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全部或部分交易不能进行的,交易所可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第五十五条交易所认为可能发生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异常情况,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第五十六条交易所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予以公告,并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和市金融办。

第五十七条异常情况消除后,交易所应当及时恢复交易。

第五十八条因交易异常情况及交易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纠纷处理

第五十九条发生交易业务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调解。

第六十条申请交易所调解的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易所的调解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并在调解意见书上签章后生效。

第十章 交易费用

第六十一条交易参与人应向交易所缴纳交易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第六十二条碳排放交易手续费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制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经国家和本市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在本所交易的,交易所可根据本细则另行制定交易规则。

第六十四条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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