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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碳排放交易细则(试行)》

2014-06-18 11:39来源:重庆市发改委关键词:碳交易碳排放碳配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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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碳排放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保障碳排放交易活动依法有序进行,根据《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开展的碳排放交易活动,交易所、交易参与人、结算银行等相关机构及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组织开展碳排放交易。

第四条交易所接受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及市级相关部门的监管,维护交易市场秩序。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五条交易所为碳排放交易提供交易系统、结算系统和行情系统等设施及必要场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交易活动,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在交易所交易的品种为经“重庆碳排放权交易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登记的碳排放配额和其他经国家和本市批准的交易品种,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计。

第七条碳排放交易采用协议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所提供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的,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八条交易所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30至11:30和13:30至15:30,国家法定假日和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休市。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第九条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经交易所审查确认后,可以参与碳排放交易。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建立会员体系,会员管理办法由交易所另行制定,报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备案。

第十条交易所应当对投资者的财务状况、相关市场知识水平、投资经验以及诚信记录等进行综合评估,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交易。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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