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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碳排放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2014-06-18 11:42来源:重庆市发改委关键词:碳交易碳排放碳配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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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交易参与人出金应当符合交易所规定。出金标准为:

可出金额=当前余额-冻结金额

其中,当前余额已扣除交易税、费。

交易所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协议约定对出金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交易所的清算时间为当日15:30-17:30。交易所可以根据需要调整清算时间。

第二十六条交易参与人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三十分钟前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如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六章 结算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交易参与人买入或卖出权益,必须在对应账户中有足额可用资金或可交易权益。

第二十八条结算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以决定采取延期结算、暂停交易、暂停资金出入等紧急措施。

第二十九条交易所认为可能发生结算风险时,可采取冻结账户、限制交易等预防措施控制风险。

第三十条因异常情况及交易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交易所可以限制交易参与人出金:

(一)涉嫌重大违规,被交易所、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调查的;

(二)交易所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三)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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