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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违规违约处理办法(试行)》

2014-06-18 11:54来源:重庆市发改委关键词:碳交易碳排放碳配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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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违规违约处理

第十六条交易参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所可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限制交易等措施:

(一)经调查认定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权益买卖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

(三)经调查有影响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并对市场产生不良影响;

(四)经调查认定违反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行为。

上述违规行为同时构成违约的,按照相关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交易参与人、信息服务机构、结算银行及其他参与者具有下列违反交易所信息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者限制交易等措施:

(一)未征得交易所许可,擅自传播或使用交易信息;

(二)未经交易所同意,以盈利为目的传播或使用交易信息;

(三)与交易所签订了信息传播或使用合同或协议,但违反合同或协议规定;

(四)发现传播或使用的交易信息内容有错误,未立即中止或终止传播、使用行为,未通知交易所并及时更正说明;

(五)违反保密义务,擅自公开不宜公开的信息;

(六)未按规定对传播或使用的信息内容存档;

(七)违反交易所信息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上述违规行为同时构成违约的,按照相关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结算银行有下列违反交易所结算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者限制结算、取消结算资格等措施:

(一)未按规定对交易所和交易参与人银行账户分户管理;

(二)未按交易所提供的交易凭证和数据及时划转交易参与人的交易资金,未及时向交易所反馈交易资金划转情况;

(三)未按交易所要求,协助交易所核查交易参与人交易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化解交易风险;

(四)未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向交易所报告交易参与人银行结算账户等方面存在的异常和风险;

(五)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不为交易所、交易参与人提供相应金融服务;

(六)泄露交易所、交易参与人的结算信息;

(七)违反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上述违规行为同时构成违约的,按照相关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交易参与人、信息服务机构、结算银行及市场其他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整或者取消相应资格等措施:

(一)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信息;

(二)拒不配合交易所日常检查、专项调查;

(三)进行虚假性、误导性或者遗漏重要事实的申报、陈述、解释或者说明;

(四)私下转包、转租或者转让交易参与人资格;

(五)破坏交易所系统;

上述违规行为同时构成违约的,按照相关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交易参与人、信息服务机构、结算银行及市场其他参与者多种违规行为并存的,分别定性,数罚并用,多次违规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交易参与人、信息服务机构、结算银行及市场其他参与者的违规行为已经受到有关监管机构处罚的,交易所在决定处理时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理。

第二十一条交易参与人在交易所执行交收时,其交易账户上应有足额资金和权益,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即构成交收违约。

交易参与人发生权益交收违约时,交易所有权暂不划转相当于违约金额的应收资金;交易参与人发生资金交收违约时,交易所有权暂不交付相当于违约金额的应收权益。

第二十二条交易所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内部规章制度处理。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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