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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全文

2014-06-26 15:52来源: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键词:脱硫治理拆除旁路燃煤电厂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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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措施

34. 分解目标任务。省政府与各设区市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和企业。建立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南昌、九江区域的细颗粒物指标,其他设区市的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每年初对各设区市上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 2017年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35. 加强组织领导。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环境保护委员会统筹安排各项工作,研究确定全省大气污染防治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与主要任务。各设区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根据国家和全省总体部署及控制指标,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36.严格追究责任。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约谈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省内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37.加强部门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对实施细则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协调建立周边地区省(市)及省内城市联防联控机制,组织开展大气环境监测、科研,削减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会同监察机关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要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产业布局调整,加快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完善排污收费、价格与金融贸易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制定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管理措施,落实“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限行方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推进城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城市绿化;商务部门推动油品升级供应,配合做好“黄标车”、老旧机动车淘汰和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推进矿山绿化和生态修复、整治和规范采矿、采石行为;水利部门负责打击城市周边非法采砂行为,制定小水电发展规划;财政部门加大资金投入,完善财税补贴激励政策;科技部门要加强环保科技研发和推广;林业部门要加强城市周边生态林建设;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生产活动对大气造成污染的防治及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农村新能源的开发与利用;监察机关负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及有关部门履职情况的监察和考核;审计部门要加大对财政性资金支出使用的审计监督;环境保护、监察、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要深入持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38. 强化企业施治。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甚至“零排放”。坚持“谁污染环境,谁付费”、“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加大对环境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强化企业的环保责任。加强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工作,提升企业以环境风险排查与评估、风险防控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为主要内容的环境风险管理能力。

39.健全法规体系。结合国家修订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推进本省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立法、修订进程,重点健全完善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措施。加快出台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和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等措施。

40.完善经济政策。省级财政统筹整合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专项,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实施“以奖代补”,加大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支持力度;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协调推进属地排污、属地纳税体制;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推广排污权交易,依法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

41.加强信息公开。各地要在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状况。各级政府网站要及时发布淘汰落后产能项目、重大产业调整目录、建筑工地现场扬尘执法检查、无环保标志或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交通限制、油品使用和油气回收治理、矿山治理等相关信息,及时发布各类权威环境政务信息,进一步规范和拓展发布渠道,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约束。

42.提升监管能力。整合现有资源,构建环境要素齐全、技术设备先进、基础数据完备、应用系统互联、信息共享的智能化的全省生态环境执法监控平台,提升大气污染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照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大全省各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加强各种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监督监察,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运行管理规范,严厉查处不及时整改或各种超标排污行为。加强空气质量风险隐患监察,确保环境安全。严格环保执法,认真查处群众投诉环境保护案件,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43.加大公众参与。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积极推进生态建设示范、环保模范城市、绿色学校、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创建活动。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排污企业偷排偷放、车辆“冒黑烟”、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秸秆露天焚烧等行为,培育壮大环保志愿者队伍。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原标题:江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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