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政策正文

《贵州省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

2014-06-30 10:52来源:贵州省环保厅关键词:减排监测环评环境监测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二、各级环保部门必须落实“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的要求

(一)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是环保部门开展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各级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要根据国家规范要求和规范开展监督性监测。排污单位不得拒绝、阻挠、拖延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开展。

(二)监测信息依法公开,公开主要内容应包括: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未开展监督性监测的原因、“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年度报告等。每月5日前在各市(州)公布平台公示,并将报送的数据上传到“贵州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在平台上公示的内容要严格按照《贵州省2014年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及考核实施方案》要求执行。

(三)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收集、填报、传输和核对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编制监测信息、监测报告等。

三、各级环保部门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格执法管理,确保完成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目标。

(一)建立“黑名单”制度。“国控企业”不按规定、规范开展手工监测,或者弄虚作假,不及时、不全面提供年度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报告等数据报告和信息发布的进入“黑名单”。环保部门暂停环保补助资金等环保专项资金支持;污染控制部门不予评比先进或者环保上市核查,不予清洁生产审核;并建议金融、保险不予信贷支持或者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取消其政府采购资格等。

(二)“国控企业”不按规定、规范开展手工监测,或者弄虚作假,不及时、不全面提供年度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报告等数据报告和信息发布的,总量控制部门暂停发放排污许可证。

(三)“国控企业”不按规定、规范开展手工监测,或者弄虚作假,不及时、不全面提供年度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报告等数据报告和信息发布的,环评审批部门不受理新、改、扩项目环评审批手续。

(四)“国控企业”不按规定、规范开展手工监测,或者弄虚作假,不及时、不全面提供年度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报告等数据报告和信息发布的,各级环保部门从严审核征收排污收费。

(五)将“国控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纳入日常环境监察,各级环保部门在对“国控企业”检查时,应要求提供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和自行监测数据,企业未开展,不全面规范,不提供的,依法从严处罚。

原标题: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减排监测查看更多>环评查看更多>环境监测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