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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法》或2017年-2018年出台

2014-07-02 14:03来源:中国能源报作者:朱学蕊关键词:核安全法原子能法核安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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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核法律重新定位

未来《原子能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及《核安全法》将同时出现,各法的定位及关系如何处理?

据了解,在核法律体系设置问题上,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核法律体系的框架,核法律法分为两种类型,一个是由多个并列的法律构成了核法律体系的层次,如法国、日本和韩国模式;另外一个是综合性的、覆盖广泛的一部法律作为法规体系的最高层次,如美国和俄罗斯的《原子能法》。

未来我国在核法律体系上如何设置?是多部法律并行还是一部法律综合?

扈黎光介绍,综合的模式往往是早期发展核电的国家,一度用一部《原子能法》代替了很多核安全方面的要求,我国也曾经考虑这种方式。1984年国家核安全局成立时,就曾主导建设《原子能法》,但该法制定难度大。2003年《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颁布,我国就先有了一部跟环境和安全有关的法律。

“整个核法规体系的构建要以这样的现实为基础,也就是说中国可能从2003年开始就不能再走用一部《原子能法》代替所有法律的老路,因此现在新的顶层设计比较现实的考虑是,要有一部《核安全法》和一部《原子能法》,加上《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三部法律构建我国核法律体系的最上层。”

三部法律同时存在,该如何划分并处理好关系?

“要对现有的法律进行重新定位。”扈黎光表示。他认为,《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一部以环境的视角看核安全的法律,而《核安全法》的视角就是核安全。只有关涉安全的法律虽然也符合IAEA 的要求,但是关涉发展的法律是缺位的。所以要考虑核电发展,就要有《原子能法》。

扈黎光表示,核电发展受政策影响比较大,发展方针、规模及规划有过一些变化。如果能有一部管发展的法律《原子能法》把体制机制固定下来,让政策形成稳定性,保障核电稳妥发展,也有利于核电安全。

原标题:核安全监管体系加快完善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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