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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2014年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

2014-07-03 10:36来源:湖北省环保厅关键词:污染物减排环保专项资金生态文明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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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受审计,确保资金安全。建立监督机制,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要求,自觉接受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资金分配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合规、合法。

附件:1.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绩效考核办法

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按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3〕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部分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22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省级财政部分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工作方案的通知》(鄂财绩发〔2014〕8号)、《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建规〔2010〕8号)等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省政府从“两型”社会建设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奖励原则:坚持“谁保护,谁得益”、“谁改善,谁得益”、“贡献大,得益多”,以及与相关专项资金不重复奖励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以年终考核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二章 绩效考核内容及指标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县(市、区)(以下简称各市县)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考核。

第六条绩效考核主要内容是对各市县人民政府上年度生态文明建设绩效目标进行考核,核定完成情况。

第七条绩效考核按照考核得分排名前30名进行奖励。当地政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或以上时,不纳入奖励范围:

(一)主要河流水质达标率未到达80%的;

(二)市县政府四项主要污染物中有一项及以上或上年度减排目标任务未完成的;

(三)环保专项资金分配使用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受到查处的;

(四)辖区范围内出现突发环境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被环保部及省环境监察总队督察督办的。

原标题:2014年度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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