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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物联网发展及稀土产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014-07-09 11:56来源:中国财政部关键词:物联网物联网示范区稀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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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合法从业资格及相应的资质证明;

(二)符合《稀土行业准入条件》要求;

(三)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要求;

(四)申请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企业应拥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

第五章 补助资金的申请及审核拨付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发展情况,明确补助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稀土领域需商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于每年8月31日前下发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对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进行部署。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申报通知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

第十六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的筛选和核实工作,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重点审核项目申报单位的财务条件,确保项目的真实可靠。

第十七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须对本地区拟申请项目向社会进行公示,于10月31日前将经公示后的申请项目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第十八条 有关中央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其归口管理企业的项目申报,并于10月31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申报。

中央管理企业于10月31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申报项目。

第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建立申报项目专家评审制度,并组织实施项目评审论证工作。

第二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健全专家库,并严格实行专家抽取制度和回避制度,强化对评审专家的监督和约束机制。

第二十一条 稀土开采监管系统建设奖励资金项目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环保改造奖励资金项目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环境保护部确定。上述两项资金安排不再履行评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和行业发展需要,商有关部门于12月15日前提出项目支持建议,经财政部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原标题:关于印发《国家物联网发展及稀土产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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