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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发布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

2014-07-17 16:08来源:国电能源局关键词:风力发电并网调度能源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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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争 议 的 解 决

18.1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能源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选择以下第 条处理[1]:

(1)双方同意提请 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19章 适用法律

19.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20章 其他

20.1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 协议附件[2]

附件一:并网点图示

附件二:风电场技术参数

附件三:风电场设备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略)

附件四:风电场风电机组GPS位置图(略)

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协议正文与附件之间产生解释分歧时,首先应依据争议事项的性质,以与争议点最相关的和对该争议点处理更深入的内容为准。如果采用上述原则后分歧和矛盾仍然存在,则由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协议目的协商确定。

20.3 协议全部

本协议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协议标的达成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所有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协议所进行的任何讨论、谈判、合同和协议。

20.4 通知与送达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文件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方式发出,则被确认已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所有通知应发往本协议提供的下列地址。当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地址时,应发往变更后的地址。

附件一:并 网 点 图 示

1. 标明并网点设备及装置、产权所有方、运行维护方、调度方(略)

2. 图中属甲方的区域及设备(略)

3. 图中属乙方的区域及设备(略)

附件二:风电场技术参数

1. 风电场发电机组的铭牌参数

附件三:风电场设备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略)

附件四:风电场风电机组GPS位置图(略)

原标题:国家能源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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