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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环境服务法律责任竞合初探

2014-07-18 15:23来源:环境经济作者:鄢斌 李岩关键词:合同环境服务环境监测排污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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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环境服务中存在着政府、环境服务商和排污企业三方主体,传统的环境行政法律关系和合同法律关系在合同环境服务中产生交叉。在不同模式下,三方主体所扮演的角色、承担的义务不同。

合同环境服务是《环境服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标是探索环境服务业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推进由政府行政管理向市场监管转变,形成运用市场手段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达成环境治理目标的合同环境管理体制。实践过程中,环境服务合同的形式意义远远大于其实际效果,影响合同环境服务制度效力的因素有很多,从合同关系本身来看,其一是合同环境服务适用范围、责任关系分析研究不充分;其二是合同环境服务模式类型、服务认定、服务价格确定、服务标准认定等尚无固定模式;其三是合同环境服务管理办法及标准合同文本缺失。前述问题最终集中表现为合同环境服务中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合同环境服务中法律责任的主要类型

由于合同环境服务是环境责任主体通过合同的方式向一个专门提供环境服务的主体采购一个明确的环境服务并且根据实际环境效果进行取费。如同BOT模式开创了我国污水处理产业发展的新天地一样,合同环境服务的出现也将为我国整体环境服务业的发展带来深远影响。

合同环境服务目前设计为两种形式:一是污染企业通过合同服务,将节省下来的减排费用与环境服务商共享;二是政府采购由环境服务商所提供的环境服务。

推动环境服务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设计中除健全环境综合服务、设施运营、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领域市场准入和行业监管等制度之外,尚待研究的核心问题是实施合同环境服务之后相关主体间法律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由于我国合同环境服务制度设计主要参照前期合同能源管理的经验,合同能源管理制度的主体结构如图1所示。其实施方式包括单独协议与集体协议两种。由于我国能源企业以国有为主,规模相对较大,集体协议实施相对比较顺利。但从合同主体上看,环境服务合同能否采用集体协议方式目前尚待实证研究。

原标题:合同环境服务法律责任竞合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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