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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新能源政策的立法演进

2014-07-21 16:05来源:学习时报作者:张宪昌关键词:美国风电新能源能源政策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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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美国新能源几十年的艰难发展史,新能源产业的培育、成长与壮大离不开政策的激励与扶持。在美国,重视并发挥立法和法案的作用,是新能源产业发展政策制定和实施中最鲜明的特点。美国的新能源产业发展政策,主要通过联邦能源立法、联邦环境政策、州立法和农业立法等形式体现出来。通过立法,逐步确立了新能源相关产业的发展战略、发展目标、财政扶持力度、技术研发计划、市场融资工具等。

自20世纪70年代中东石油危机发生以来,美国产生了五部具有代表性的能源综合性法案。最早的一部,是1978年11月由卡特总统签署的《1978年国家能源法案》。该法案出台的目的,在于增加美国国内能源供应,解决能源安全问题,以成功应对石油危机。

第二部综合性法案为1980年6月由卡特总统签署的《1980年能源安全法案》。这一法案主要由6个单一法案组成,在内容上突出了发展新能源的要求,引入了贷款担保等资金融通机制,向年产量低于100万加仑的小乙醇生产厂提供贷款担保。

第三部综合性法案为1992年10月由老布什总统签署的《1992年能源安全法案》。这也是美国第一部大型能源政策法案。这一法案主题为提高能效,共由27章组成,细化了各种各样的措施,为清洁可再生能源提供激励,增进建筑节能,以减少对进口能源的依赖。这一法案把含有85%以上比例乙醇的调和燃料确定为交通运输替代燃料(即E85),拓展了燃料税收减免和混合燃料收入税减免,纳入两种乙醇低于10%的混合燃料。要求联邦和州公务用车要购买一定比例的替代性燃烧汽车(AFV)。

第四部综合性法案为2005年8月由小布什总统签署的《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这一法案是对1992年能源政策法案和其他相关法案的部分修订,共由18章组成。该法案强调了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性,在内容和顺序安排上,把“可再生能源”列为第二章,排在第三章“石油和天然气”之前,仅次于第一章的“能效”。该法案规定了联邦政府新能源电力消费的比重,要求2007—2009财年不低于3%,2010—2012财年不低于5%,2013及其以后财年不低于7.5%。设立了2006—2012年的可再生燃料生产目标。并提出,到2015年底非水电可再生能源装机至少达到10GW。该法案还积极推行新一代核电站项目,要求不得迟于2021年9月30日完成核电站建设并运行原型反应堆,积极推动美国核电复兴。

第五部综合性法案为2007年12月由小布什总统签署的《2007年能源独立和安全法案》。这部法案涉及三项关键条款。一是确立公司平均燃料经济性标准(CAFE)。提出了2020年轿车和轻型卡车平均油耗为35英里/加仑的目标。二是提高可再生燃料标准(RFS)。要求可再生燃料生产从2008年的90亿加仑增加到2022年的360亿加仑。在后者中,必须有210亿加仑可再生燃料从纤维素乙醇或者其他高级生物燃料中获取。在可再生燃料生产技术方面,要求比汽油和柴油的生命周期温室气体(GHG)排放至少降低20%。三是确立电器和照明效率标准(ALES)。提出了通用服务白炽灯能效标准和白炽反射器灯与荧光灯能效标准。另外,法案第十三章还涉及了智能电网,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

原标题:新能源政策的立法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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