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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14-2017年)》全文

2014-08-08 08:49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电厂脱硫东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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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水煤浆、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可燃废物,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用污染物含量超标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禁止新、改、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和导热油炉等燃烧设施。2014年9月30日前,禁燃区内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依法进行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现有规模10蒸吨/小时以下使用非清洁能源的工业锅炉,2015年底前淘汰或改燃清洁能源。集中供热范围使用非清洁能源的工业锅炉,待所在区域实现集中供热后按要求淘汰或拆除,纳入集中供热范围。

加强工业锅炉准入管理。新建、扩建、改建工业锅炉(包括我市各种容量用于生产、经营的热水锅炉、蒸汽锅炉、热载体炉、热风炉和烘干炉)鼓励优先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有条件使用煤、水煤浆、重油、生物质成型燃料、柴油等燃料。其中:全市区域内10蒸吨/小时以下的工业锅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工业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非集中供热锅炉必须要求使用清洁能源。当城市燃气供应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过渡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柴油等非高污染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非集中供热锅炉以及规模小于10蒸吨/小时的工业锅炉必须使用清洁能源;在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定的集中供热锅炉、热电联供锅炉以及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以外,规模大于或等于35蒸吨/小时锅炉可以使用煤、水煤浆、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规模小于35蒸吨/小时的燃用煤、水煤浆、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

加强工业锅炉燃料管理。不鼓励使用煤为工业锅炉燃料。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严控制燃煤工业锅炉增量,落实存量削减。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锅炉必须实现煤炭减量替代、主要大气污染物现役源两倍替代,严禁新建、扩建燃煤燃油的发电项目及企业自备电站。工业锅炉所用燃料必须符合下面要求:煤含硫量≤0.6%、含灰分量≤15%;水煤浆含硫量<0.35%、含灰分量<6%;重油含硫量≤0.8%。火电及燃煤、燃水煤浆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加强在用锅炉台帐管理。建立包括工业锅炉环评批复、“三同时”验收批复、燃料第三方质量检测报告、燃料进货或购销合同、工业锅炉污染防治方案以及锅炉烟气检测报告等工业锅炉环保管理信息库,实现工业锅炉环保台账管理的信息化。按照《东莞市重点锅炉综合整治台账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全面开展重点锅炉综合整治台账建设工作。2014年4月15日前,完成全市30蒸吨/小时以上(含30蒸吨/小时)的燃煤、燃水煤浆锅炉(含电厂锅炉)综合整治台账建设;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全市10蒸吨/小时至30蒸吨/小时(不含30蒸吨/小时)的燃煤、燃水煤浆、燃重油、燃生物质成型颗粒锅炉(含相应的电厂锅炉)和使用不足8年的4蒸吨/小时(不含)~10蒸吨/小时(不含)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台账建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经信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积极推行工(产)业园区集中供热,取消集中供热范围内在用的高污染燃料锅炉,按照省的要求,加快实现有用热需求的工(产) 业园区集中供热;2017年底前,有用热需求的产业集聚区全部实现集中供热。麻涌镇要在2015年完成集中供热改造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3. 强化其他行业污染综合治理

2015年底前,平板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改用清洁能源或安装烟气脱硫及高效除尘设施。实施钢铁烧结机、球团设备及石油石化催化裂化装置等设备设施烟气脱硫,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5%以上;2014年底前所有石油催化裂化装置完成脱硫,2015年底前所有钢铁烧结机完成脱硫,2017年底前所有钢铁烧结机完成脱硝。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二)全面削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加大PM2.5和臭氧污染控制力度

1. 严格VOCs的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要求,对新、改、扩建项目从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废气治理工艺等方面提出要求。新建汽车制造、家具及其他工业涂装项目必须采取有效的VOCs削减和控制措施,水性或低排放VOCs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新建机动车制造涂装项目,其水性涂料等低排放VOCs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得低于80%,所有排放VOCs的车间必须安装废气收集、回收净化装置,收集率应大于90%。新建印刷行业推行使用低VOCs或无VOCs的环保油墨、胶粘剂以及清洗剂等原辅材料,要建立印刷、烘干和复合工序废气收集系统。新建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以及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生产企业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环境标志产品要求。在重点或典型行业逐步实施“点对点”总量调剂的方式,明确VOCs排放总量指标的来源,实施“等量替代”或“减量替代”,确保不增加区域内工业VOCs的总量排放。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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