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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关于河北省黄骅港(煤炭港区)四期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全文)

2014-08-12 10:37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神华黄骅港神华发改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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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监理、设备采购等全部采用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八、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交通运输部《关于黄骅港神华煤炭码头四期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意见》(交函规划[2013]10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河北黄骅港(煤炭港区)四期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国土资预审字〔2013〕158号)、环境保护部《关于黄骅港(煤炭港区)四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3]312号)、国家海洋局《关于黄骅港(煤炭港区)四期工程用海预审意见的函》(国海管字[2012]880号)、河北省建设厅“选字第130000201200080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黄骅港(煤炭港区)四期工程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发改办环资[2013]831号)。

九、如因项目单位名称变更,或者项目控股权转移导致岸线实际使用人发生变更,或者改变岸线用途,应当报我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同意。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城乡规划、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十一、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2月24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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