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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电力:为电力设施安全运行撑起“保护伞”

2014-08-30 09:34来源:山西经济日报作者:王佳丽 贠娟绸关键词:电力设施输电线路国家电网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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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在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等电力设施的建设需要压覆重要矿床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压覆矿产资源申报登记手续;已办理压覆矿产资源申报登记手续的,开采企业不得开采压覆区内的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开采电力线路保护区地下煤炭等矿产资源,应当提前与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商定保护措施,保障电力设施安全。

省经信委副主任冀明德表示,《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一切从实际出发,从多个方面对保护工作进行了责任明确,既填补了法律空白,又具有浓郁的本省特色,特别是规定了政府及有关单位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职责,电力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关系协调,风电、光伏发电电力设施保护的范围,±660千伏直流输电线路和直流±800千伏、交流1000千伏特高压输电线路的保护区,开采电力线路保护区地下煤炭等矿产资源相关单位应采取的措施,“房线矛盾”、“树线矛盾”的处理,以及收购废旧电力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义务等,对强化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起到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记者了解,新颁布的《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根据目前我省电力设施和特高压输电线路的发展状况,将光伏、风力发电设施和电力交易设施纳入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并对具体的设施设备进行细化规定。

可以预见,随着《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开始实施,我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必将进入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

原标题:为电力设施安全运行撑起“保护伞”——写在《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即将实施之际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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