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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三大案”启示:海外投资警惕政治法律风险

2014-10-16 08:48来源:财经作者:任清关键词:能源企业能源合作能源投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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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认为,分成合同本身以及厄法律均规定,转让分成合同的权利义务须经厄当局批准,因此西方公司未经批准而擅自转让合同的行为确有不当;但是,转让行为未经批准这一事实并不导致分成合同应当被终止,以终止合同来惩罚西方石油公司不符合比例原则。

仲裁庭分几个层次进行论证:(一)厄宪法、厄美(国)投资保护协定(BIT)以及习惯国际法都确立了比例原则或者通过公平与公正待遇间接规定了比例原则;(二)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转让这种行为,厄法律虽然授权厄当局可以终止合同,但并未要求必须终止合同,换言之,厄当局拥有终止或不终止合同的裁量权;(三)在终止合同之外,厄当局拥有替代选项,例如修改合同以提高厄方的分成比例;(四)厄方终止合同给西方公司造成了高达几十亿美元的损失;(五)AEC公司长期在厄从事石油勘探开发,拥有相应资质,受让分成合同的部分权利义务不会给厄方造成损失;(六)最后,厄方终止合同背后有明显的政治动机,包括为其在增值税纠纷案中的败诉进行报复,安抚国内反美情绪等。

据此,仲裁庭裁定,厄当局终止分成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厄国内法、习惯国际法以及厄美BIT中的公平与公正待遇和间接征收条款。

在计算赔偿额时,仲裁庭采用了现金流量折现法,即将15号油田未来预计将产生的全部净收益折现到分成合同被终止之日(2006年5月16日)。根据争端双方顾问提交的联合报告,15号油田的可开采储量为2.09亿桶,据此计算出西方公司遭受的损失为23.6亿美元。由于该公司未经批准而转让分成合同权益,也有过错,仲裁庭裁令厄瓜多尔承担75%的责任,赔偿17.7亿美元。

罕见的直接征收案件

雷普索尔公司诉阿根廷案具有两个鲜明特点。首先,当今世界上东道国很少公开、直接地对外资实施征收,相对常见的是对投资进行深度干预以至于在效果上等同于直接征收的间接征收行为,本案正是罕见的直接征收案件。

2012年4月,阿根廷总统克里斯蒂娜向议会提交“阿根廷石油主权法案”,强行收购西班牙雷普索尔公司所持有的阿根廷第一大石油企业YPF公司51%的股份,将该公司收归国有。阿当局的理由是,YPF公司将大部分盈利转回西班牙,而没有重新投入到本土生产,导致阿根廷作为一个油气资源丰富的国家,油气产量却不断下降,甚至需要进口石油。

第二个特点是该案显示了跨国公司综合运用多种手段解决投资争端的技巧。一方面,雷普索尔公司在国际上发动舆论攻势,持续声讨阿方强行收购行为的不法性。另一方面,由国家在外交上对阿根廷政府施加强大压力。雷普索尔公司的母国西班牙政府将阿根廷的征收行为称作“极端敌意”的行为,宣称将通过各种政治和经济机制索赔,并将限制阿根廷对西班牙出口生物柴油(西是阿根廷生物柴油的最大出口市场)。同时,雷普索尔公司动用法律手段,于2012年12月向ICSID提出仲裁申请,索赔金额高达105亿美元,在法律上形成威慑。

在舆论、外交、仲裁三方面施压的同时,雷普索尔公司一直与阿根廷政府保持接触。2013年6月,阿方通过中间人提出“15亿美元政府债券+35亿美元合资公司股权”的补偿方案,被雷普索尔公司拒绝。2014年2月,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阿方同意全部以政府债券形式支付50亿美元的补偿,雷普索尔公司同意终止ICSID仲裁程序。

原标题:能源“三大案”启示:海外投资警惕政治法律风险能源“三大案”启示:海外投资警惕政治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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