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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三大案”启示:海外投资警惕政治法律风险

2014-10-16 08:48来源:财经作者:任清关键词:能源企业能源合作能源投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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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执法之名行征收之实

尤科斯公司曾经是俄罗斯第一大石油企业,其总裁霍科尔多夫斯基一度为世界首富,风头一时无两,但在短短几年时间里,形势急转直下,公司破产,霍氏等高管沦为阶下囚。其原因归结到一点,不过是“得罪”了俄罗斯政府。

根据国际仲裁庭的认定,俄罗斯当局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对尤科斯公司发动“全面攻击”,以征收其财产并清除霍氏在俄罗斯政坛的影响力,包括:(一)以尤科斯公司非法避税为由,责令补缴税款并处以罚金,总金额高达240亿美元;(二)以执法为由对尤科斯公司的管理人员进行骚扰、威胁和逮捕,造成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三)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尤科斯公司提出的税款清偿建议,甚至通过冻结资产等方式阻止清偿;(四)操纵尤科斯公司旗下主要资产YNG公司的拍卖过程,以明显的低价卖给俄国有企业;(五)俄罗斯国有企业和法院通过不公正的破产程序,完成摧毁尤科斯公司的“最后一击”。

与雷普索尔公司不同,尤科斯公司的最终控制人霍科尔多夫斯基是俄罗斯人,名义上的几家股东则是成立于直布罗陀等地的离岸公司,不存在使用外交手段的可能;同时,尤科斯公司与俄罗斯当局之间缺乏转圜余地,协商之路也行不通。法律手段成为唯一可依赖的方法。

2004年,尤科斯公司在俄罗斯国内法院提出起诉。大致同时,霍科尔多夫斯基等人在欧洲人权法院起诉。2005年2月,尤科斯公司的三家股东(霍氏的关联企业,合计持股70.5%)根据《能源宪章条约》申请国际投资仲裁,向俄罗斯政府索赔1142亿美元。这种多头起诉的做法受到俄方质疑。后者主张,依照“岔路口条款”的规定,尤科斯公司不能将同一争端诉诸多个程序。

仲裁庭驳回了这一主张,认为触发“岔路口条款”必须满足“三重同一性”,即争端的当事人、诉由和标的全部相同,而本仲裁的当事人和诉由(违反《能源宪章条约》)与前两个程序并不相同。

尤科斯公司与俄政府的对簿公堂持续了近十年,就程序问题前后举行五次听证会,2008年秋天就管辖权问题举行为期10天的听证会,2012年10月-11月就案件实体问题进行长达21天的听证会。

双方当事人均投入巨大人力物力,提交的书面陈述超过4000页,另外还提交了8800份证据材料。仲裁庭的费用超过840万美元(均由败诉的俄方承担),尤科斯一方产生的律师费、专家费和证人出庭费用等仲裁费用高达8000万美元(其中75%由俄方承担),俄方产生的仲裁费用也超过3000万美元。当然,相对于1142亿美元的索赔金额和500亿美元的裁决赔偿额,这些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就微不足道了。

本案的一大特点是,双方就管辖权问题展开了激烈交锋。俄方先后提出六大理由,主张仲裁庭对本案并无管辖权,全部被仲裁庭驳回。其中两点尤其值得注意。

其一,俄罗斯列举了尤科斯公司及其股东的四大类、28项“非法和恶意行为”,主张后者存在“不洁之手”因而不受国际法保护。仲裁庭认为,尤科斯公司在避税安排等方面的确存在不当行为,但不受保护的仅是以“恶意或违反东道国法律”的方式设立或获得的投资,针对的只是投资设立或获得过程中的不法行为;对于投资之后的不法行为,东道国可以依法处罚,但不能剥夺其受国际法保护的权利。

其二,俄方认为,俄政府征缴偷漏税款、罚款等行为都属于税收措施,根据“税收例外”条款不属于《能源宪章条约》的适用范围。仲裁庭指出,俄罗斯政府的措施并非善意行使税收权力,而是利用尤科斯公司在避税安排上的瑕疵,以税收作为伪装实现征收后者财产并消灭政敌等不相干目的,因此不属于税收例外。

最后,该案还展示了仲裁庭所享有的自由裁量权。例如,面对申诉人提出的现金流量折现法、可比交易法、可比公司法等八种估值方法,仲裁庭选用了可比公司法,计算出尤科斯三家股东所受的损失为667亿美元。又如,仲裁庭认定尤科斯公司存在不当避税行为,对自身的损失也负有责任,但对于该责任有多大,仲裁庭并未给出定量分析方法,而是径行裁定申请人承担25%的损失。

原标题:能源“三大案”启示:海外投资警惕政治法律风险能源“三大案”启示:海外投资警惕政治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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