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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布两项输变电工程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公告(全文)

2014-10-22 12:02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输变电工程环保标准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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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公众参与

6.12.1 在输变电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中,调查单位应主动征求当地公众的意见,可召开座谈会或公示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

6.12.2 应对公众意见进行归类与统计分析,说明公众对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意见,对公众反映的环境问题提出解决建议。

6.13 调查结论与建议

6.13.1 调查结论是全部调查工作的总结论,编写时需概括和总结全部工作。

6.13.2 总结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要求的落实情况。

6.13.3 重点概括说明工程建成后产生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现有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在此基础上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6.13.4 根据调查、监测和分析的结果,客观、明确地从技术角度论证工程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包括:

a)建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b)建议限期整改后,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6.14 附件

与工程相关的一些资料与文件,包括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委托书、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扩建工程原有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文件、工程试运行环境保护审批文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三同时”验收登记表等。

7 验收调查、验收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7.1 验收调查、验收监测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7.2 验收调查技术人员应持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监测人员需持有相应资质部门颁发的相应监测项目的上岗考核合格证。承担环境保护部审批(包括委托审批)的输变电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单位应至少配备1 名登记类别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的环评工程师。

7.3 验收调查、验收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国家相关法规要求、监测技术规范和有关质量控制手册进行。

7.4 监测仪器应符合国家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经计量部门检定或校准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7.5 验收监测数据处理和填报应按国家标准、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和实验室质量手册规定进行;监测报告应进行三级审核。

7.6 验收调查单位应对验收调查结论负责。环境监测单位应对其出具的监测结果负责。建设单位应对工程环境保护验收基础资料真实性负责并全面负责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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