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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布《关于调整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全文)

2014-10-23 12:08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天然气发电燃气发电天然气价格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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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非居民用天然气(不含CNG气源)门站价格及有关规定从2014年9月1日起执行。2014年9月1日前所用气量应严格按照我委《关于调整我省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746号)的规定据实结算。CNG气源价格及销售价格从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明年我委将核定本次价格调整的执行情况,并由中石油、中石化两公司分别对用户进行清算。

七、各地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和对CNG销售企业供气的转供价格,由各级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平衡,综合安排。如销售价格调整只是对门站价格调整因素的单一疏导(含输差和税费),可不进行成本监审;若需对销售价格作综合安排,应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加强成本监审,从紧核定。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等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宾馆饭店用气与一般工业企业用气同价、养老机构用气按居民生活类执行、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等政策。

八、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要做好天然气生产和供应工作,严格执行天然气价格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密切跟踪,确保调价方案平稳实施;要加强天然气价格监督检查,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建立完善应急措施,妥善处理有关问题。请各地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35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0月22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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