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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监管的新局面与新期待 涉及审批权下放及监管范围

2014-10-27 17:16来源:电力决策与舆情参考关键词:国家能源局能源监管局电网项目审批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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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中国能源研究会政策研究中心专家介绍,现阶段国内能源监管工作仍然薄弱,能源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垄断环节的公平准入、能源供应安全稳定监管等工作乏力,监管工作应更有针对性,解决现实问题。

二、媒体及专家评论

新能源局时代期待大监管

国家电监会并入国家能源局后,由于“政监合一”造就了一个强势的能源监管部门,大能源监管成为可能。然而,我国现阶段是否需要一个强势的能源监管部门,选择“政监合一”是否合适,是不是一种能源改革的倒退?从国际经验看,各国的能源监管体制是“政监合一”还是“政监分离”并没有统一的、固定的模式,到底采取何种形式,应该根据不同国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具体选择。我国实际情况是,目前发改委在价格和准入方面仍将发挥主导作用,难以纳入真正意义上的监管范畴,这是制度性问题,短期内改变的可能性不大,我国能源监管模式的选择很大程度取决于对这一点的认识。

考虑我国能源领域权力分配格局,采用“政监合一”有其合理性和好处,就是说,我国现阶段能源大监管需要一个强势的监管机构。电力监管是前车之鉴。具体来说,就是在新能源局内部设置大能源监管机构,进行有效的能源监管。未来随着能源市场化改革的推进,是否把能源监管机构独立出来,过渡到“政监分离”,可以根据届时的情况具体分析选择。

“政监合一”后需要进一步改革能源局职能。大能源监管必须有法可依。中国大能源监管体系的构建,在机构改革的同时应该完善能源法律体系,加快《能源法》等基础法律的立法进程,使得能源体制、准入、价格、市场、投资和运行秩序有法律保障,有助于理顺计划与市场、垄断与竞争的深层次矛盾。

——2013年9月11日《中国能源报》

从电监会成立到撤并这十年中,电力监管的实际运行情况和效果来看,还是缺乏有效监管。电监会夹在强势的政府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和强势的国有企业之间,其履行职责受到诸多制约与束缚,难以发挥电力监管应有的作用。电监会并入能源局,归发改委管理,电力监管力量上实质上增强了,监管执行将更有效。由于能源局是综合能源管理部门,相比之前独立的电力监管模式,大能源监管除了本身的必要性,还可以使能源监管职能相对集中,改变以往令出多门、相互掣肘的多头监管体制。

原标题:能源监管的新局面与新期待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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