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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淇县供电所所长拉闸“泄愤”被撤职

2014-11-10 10:47来源:新华网关键词:河南淇县供电局拉闸停电能源专项监管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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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对停电事件次要责任人赵志超、王志鹏、赵增昌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扣发绩效奖金6个月;取消赵志超预备党员资格。对事件参与者闫鹏予以警告处分,扣发绩效奖金2个月。

鹤壁供电公司在通报中表示,因个别人员的不当行为,给客户的正常用电造成了不应有的影响。在此,我们深表歉意!我们将认真汲取此次事件的深刻教训,举一反三,立即开展服务质量自查及整改提升工作。同时,感谢社会各界对供电部门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继续秉承“你用电,我用心”的服务理念,竭诚为广大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追问

责任人是否已构成犯罪?

根据相关法规,滥用职权构成犯罪可追究刑事责任

鹤壁供电公司通报称,将汲取教训立即开展自查及整改提升工作,秉承“你用电,我用心”的服务理念,为客户服务。不过,此事的追责不能仅止于此,除了党政处分外,这些责任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供电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供电事故的,或者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电力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法律还规定,电力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的,比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案例显示,2003年,广西博白县电业公司一名“老供电”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当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原因是其在农网改造施工中,未遵守相关规章制度擅自停电7小时,给当地一家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因此,不论从法律规定,还是过往案例看,对此事的处理绝非处分几个人那么简单。应当问一问,这几个人的行为到底影响到了多少人?造成了多少损失?是否已构成犯罪?可惜,在情况通报中,找不到答案。其中仅仅轻描淡写的一句“给客户的正常用电造成了不应有的影响”,恐怕不能服众。

据新华社电

原标题:供电所所长拉闸泄愤被撤职 供电公司深表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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