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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环保厅行政处罚2家火电企业:罚款18万元(附行政处罚书)

2014-11-20 14:2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火力发电火电企业行政处罚书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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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豫环罚〔2014〕77号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环罚〔2014〕77号

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明显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700000011907(1-1)

组织机构代码:17293033-5

地址:新乡市凤泉区宝山东路184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你公司6号机组未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的规定建设脱硝等减排设施,6号机组2014年7月1日至7日氮氧化物自动监控数据小时均值连续超标排放168个小时,排放浓度为650-956㎎/m3(排放标准200㎎/m3)。以上事实有我厅“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环境监控专报》等为证。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减排设施,采用先进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控制技术”之规定。

我厅于2014年9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环罚先〔2014〕117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厅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未提出听证要求,陈述申辩称:一是公司在7月1日新标准执行前,分别向省厅、省电力公司、新乡市人民政府、新乡市环保局行文要求停运6号机组进行脱硝改造,未得到电网的批准。二是针对6号机组氮氧化物未达标排放情况,公司聘请河南电力试验研究院的专家进行了技术会诊,认为机组未进行脱硝改造、电网迎峰度夏不安排机组检修、原锅炉燃烧器设计不合理、煤质偏离设计是主要原因。三是2014年迎峰度夏期间,为满足新乡地区供电、供热需求,7月初,在7号机组停运脱硝改造的情况下,6号机组无法停运。四是7号机组脱硝改造工作于今年9月15日通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6号机组脱硝改造工程于今年5月开工,预计今年10月底投运。鉴于公司积极推进各项环保设备改造的努力和态度,恳请省厅免除处罚。

我厅对你公司的申辩材料进行了复核,鉴于你公司7号机组脱硝改造工作于今年9月15日通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6号机组脱硝改造工程于今年5月开工,预计今年10月底投运,可以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环罚先〔2014〕117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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