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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环保厅行政处罚2家火电企业:罚款18万元(附行政处罚书)

2014-11-20 14:2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火力发电火电企业行政处罚书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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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减排设施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建设配套设施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经研究,我厅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纠正环境违法行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限期三个月内建设脱硝设施。

2、给予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河南省财政厅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8970516010005071;代办银行:广发银行郑州经三路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厅规划财务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厅政策法规处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4年11月12日

抄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局、安全监管 局、银监局、证监局、能监办、省人民银行,新乡市环保局。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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