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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环保厅行政处罚2家火电企业:罚款18万元(附行政处罚书)

2014-11-20 14:2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火力发电火电企业行政处罚书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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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河南省环保部对2家火电企业下发行政处罚书,罚款18万元。安阳灵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生物质秸秆发电技改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投入试生产,罚款8万元。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6号机组2014年7月1日至7日氮氧化物自动监控数据小时均值连续超标排放168个小时,排放浓度为650-956㎎/m3(排放标准200㎎/m3),罚款10万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书全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豫环罚〔2014〕79号安阳灵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环罚〔2014〕79号

安阳灵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原瑞清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500100010898(1-1)

组织机构代码:74578311-8

地 址:安阳市北关区安漳大道东段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安阳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生物质秸秆发电技改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投入试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前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日内组织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符合试生产条件的,方可投入试生产;不符合试生产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整改”的规定。

我厅于2014年9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环罚先〔2014〕116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厅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提出听证要求,陈述申辩称:一是2011年安阳市环保局两次批复公司试生产。由于公司改制暂停试生产,试生产验收不能如期进行,并向市环保局进行了情况说明。二是公司改制后,2013年6月25日向市环保局申请试生产,由于安阳首创污水处理厂不具备向公司提供中水的条件,公司没能通过验收。2013年11月15日,公司向市环保局、省厅请示试生产运行,并向省厅报送了自查报告。2014年6月30日,省厅“三同时”检查组来公司进行了检查。针对检查时提出的问题,公司进行了彻底整改,目前已完全具备试生产条件,将请示进行试生产,恳请省厅减免处罚。我厅对你单位的申辩材料进行了复核,鉴于你单位多次主动申请试生产,且整改态度积极,可以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环罚先〔2014〕116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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